“銀發打工族”的職場風險
近年來,“退休打工族”作為一個特殊的勞動群體,勞動糾紛之所以呈上升趨勢,其中一個重要因素是,大多“退休打工族”仍將自己作為“勞動者”、“職工”看待。其實,我國法律規定,當你拿到退休證告別工作單位的那一天開始,也告別了“勞動者”、“職工”的法律身份,一旦遇到糾紛,應該選擇非勞動法律關系的訴訟途徑進行維權。
——編輯手記
一部分老年人退休后再找份工作,成為“退休打工族”,一些企業從節約成本角度考慮聘用退休人員。
我國法律規定,退休后打工發生爭議不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調整,工傷無法認定,沒有經濟補償……
張靜的維權困境
在我國,“勞動者”是年滿16周歲處于勞動就業年齡內(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的人員。
張靜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齡,不在《勞動合同法》適用范圍內。
鄭州女工張靜已退休五年 。
2008年9月1日,退休后的張靜應聘到親戚經營的公司工作,約定月工資600元。張靜上班前兩個月,公司按照約定向其支付工資。從第3個月開始公司未支付工資,張靜礙于情面不好意思詢問。
2010年12月,張靜向公司索要工資。公司負責人表示,公司只是讓張靜“幫忙”兩個月,工資已經支付,其余時間張靜的工作行為與公司無關。
張靜向鄭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全部工資2萬余元、同期銀行存款利息以及經濟補償金1500元。
鄭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張靜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在《勞動合同法》適用范圍內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裁決。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根據相關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應該退休。張靜與單位簽訂的口頭勞動合同無效,也無法到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2011年初,張靜不服仲裁裁決,向鄭州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其應得工資2萬余元及同期銀行存款利息;解除與被告的勞動合同;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經濟補償金1500元。
被告公司辯稱,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公司雇用了原告兩個月,已將報酬結清。
2011年3月21日,法院作出判決:我國法定的企業女職工退休年齡是50周歲,原告到被告公司工作時已滿50周歲,不符合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條件,原告和被告之間應視為存在短暫勞務雇傭合同關系。
原告主張自2008年9月以來,一直為被告提供勞動,但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其主張,故請求被告支付2008年10月31日之后的工資及相應利息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因雙方不具備勞動關系,故原告有關解除勞動合同,要求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不同的“退休打工族”
現實生活當中,有不少退休后的老年人身體狀況良好,有一技之長。于是,越來越多的老年人選擇“再就業”,但他們的生活不同,境遇各異。
家住鄭州市金水區的王慧說起自己退休后的生活,言語中充滿了自信和快樂。
退休前,王慧在一家媒體工作,現被省內一家出版社聘用。她每天7時出門上班,8小時后返回家中。王慧說:“我一直搞編輯工作,突然扔下還真舍不得,現在家庭沒啥可操心的,再找份工作還能繼續實現自己的價值。”
現在,王慧每月多了3000元收入,生活非常充實。
今年61歲的張天民,一直搞機械研究,退休后經熟人推薦來到一家機械公司。公司人力資源部領導高興地說:“太好了,我們單位就缺您這樣有經驗、有技術專長的人。”張天民當上了該公司的技術帶頭人,幫助公司解決了不少技術難題。張天民說:“退休后在家悶得難受,能干就多干些日子,很多技術不用、不傳太可惜了。”
生活中,有王慧、張天民這樣“再就業”的快樂老人,但還有一些退休者卻有著諸多煩惱。
2010年5月,63歲的陳斌到洛陽市一家修理廠工作,與廠方簽訂了一年的勞動合同,每月工資1200元。之后,該廠效益不佳,工資月月拖欠,當初承諾的工資標準也從未兌現,陳師傅離開修理廠時討要工資無果。
陳斌想通過勞動部門要回拖欠工資和經濟補償金,但勞動監察支隊負責人說,陳斌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齡,不在《勞動合同法》適用范圍內,他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屬于無效,無法申請勞動仲裁。
今年65歲的劉方退休后在一家機械公司工作。上個月,劉方在工作中右手食指被機器切斷。事發后,公司通知劉方不用來上班了,沒有任何經濟補償。劉方到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對方答復想要追討經濟補償金非常困難。
揚州54歲的李春,退休后到一家酒店上班。一日,李春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身亡。其家人認為,李春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身亡應屬工傷,但社保局對工傷申請不予受理,李春家人向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中社保局表示,按照法律規定,受理工傷認定申請,須申請人與其所在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李春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依法不具備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李春與酒店的勞動關系不能成立。
法院認為,事故發生時李春已年滿50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且李春一直未辦理社會保險,要求享受工傷待遇于法無據。法院判決,維持社保局不受理李春工傷申請的決定。
維權的法律障礙
調查表明,“退休打工族”作為一個特殊群體,其勞動糾紛呈上升趨勢 。
法學專家指出,目前,我國在退休人員再就業的勞動關系方面尚存在法律空白。《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未將退休再就業人員納入保護范圍,用人單位和返聘人員不能依據法律主張權利和承擔義務。
鄭州市金水區法院法官說,從目前法院審結的一些勞務官司看,“退休打工族”與企業產生糾紛的數量在不斷上升。他們從事的往往是間斷、臨時性工作,由于缺乏保護意識,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合同,在維權時存在難度。
法學專家指出,目前,我國在退休人員再就業的勞動關系方面尚存在法律空白。《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未將退休再就業人員納入保護范圍,用人單位和返聘人員不能依據法律主張權利和承擔義務。
由于缺乏配套的退休人員就業市場引導機制,退休人員再就業一般都是靠朋友或者熟人介紹,而通過這種“地下操作”的方式找工作,十分容易吃“啞巴虧”。
現實當中,退休人員大多沒有求職應聘經驗,且很少與對方簽訂合同,即使簽了合同,也都是無效的勞動合同。不少退休人員為了找份工作,盲目就業,一旦發生用人單位隨意辭退、拖欠或不支付工資、同工不同酬等現象,他們很難維權。
鄭州大學法學博士劉靜認為,《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退休打工族”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齡,不在《勞動合同法》適用范圍內。《勞動合同法》所調整的范圍,只能是用人單位與未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之間建立的勞動合同。
在我國,“勞動者”是年滿16周歲處于勞動就業年齡內(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的人員。
《勞動法》第18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無效,無效勞動合同沒有法律約束力。一些退休人員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違反了前述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其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當屬無效。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只有“職工”才屬于工傷事故的主體范圍,而退休人員已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自然不能成為職工,也不再是《工傷保險條例》所保護的對象。
河南律師李華陽認為,目前,“退休打工族”大都法律意識薄弱。一部分人留在原單位工作,覺得順理成章,可以按老規矩辦事,不用簽合同;有的是單位沒有主動提出,本人不好意思開口要求簽合同;有的“退休打工族”認為有退休工資保障,簽不簽合同不重要,大多與單位達成口頭協議。由于上述原因,一旦發生糾紛,退休人員的很多權利無法得到維護。
法律告知
退休人員應聘,應該與用人單位簽訂雇傭或勞務合同,明確雇傭期間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其他待遇等權利和義務。在發生糾紛后,退休人員可以按照合同法(并非《勞動合同法》)來爭取權益。
李華陽律師說,《勞動合同法》針對的勞動者,不包括退休后工作的人員,退休人員返聘或到其他單位繼續工作,和用人單位的關系不屬于勞動合同關系,而是一種雇傭合同關系(或稱勞務合同關系),不再受《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調整。
“退休打工族”如與用工單位發生爭議,或在工作中受傷,發生不測,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以雇員身份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傷殘鑒定,要求單位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費用。
鄭州大學法學博士劉靜認為,老年人退休后應聘,應該與用人單位簽訂雇傭或勞務合同,明確雇傭期間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其他待遇等權利和義務。在發生糾紛后,退休人員可以按照《合同法》(并非《勞動合同法》)來爭取權益。
還有一點需說明,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退休打工族”被辭退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因為經濟補償金是對擁有勞動資格的適齡勞動者失業時尋找再就業期間的生活提供保障,退休人員已享有退休金,退休人員辭退再就業時,企業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如果簽署的勞務合同上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無故辭退給予經濟補償,則會按照勞務合同處理。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