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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搭乘公司車輛受傷,單位需賠償
2010-12-29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厲某駕駛公司車輛與同事趙某外出時發(fā)生意外,趙某事后訴至法院要求厲某和公司賠償其損失。厲某對責任表示積極承擔,不過公司方則認為趙某受傷與其無關(guān)。最后,法院還是判決原告勝訴。
2008年6月8日晚上,厲某駕駛該公司所有的轎車和同事趙某一起外出,在行至嶠車鎮(zhèn)朱里村時,車翻入溝中,造成趙某右胳膊受傷。趙某受傷后,被送往醫(yī)院,住院治療58天,公司為其墊付醫(yī)療費51789.9元。2009年3月5日,趙某的傷經(jīng)鑒定為7級傷殘。趙某于2009年3月12日訴至莒縣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厲某及日照市某公司支付各項損失共20萬元,并承擔訴訟費、送達費。
庭審時,被告厲某辯稱:車輛發(fā)生事故、被告受傷屬實。該行為是我的個人行為,該起事故是由我造成的,對原告的請求沒有異議。被告日照市某公司辯稱:原告所訴與事實不符,厲某擅自開出單位車輛,并擅自讓原告搭乘車輛外出,請求駁回原告對日照市某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厲某駕駛被告日照市某公司所有的轎車,所以,原告要求公司賠償醫(yī)療費等損失,理由正當,應(yīng)予以支持;被告厲某辯稱是個人行為,與單位無關(guān),但未提供證據(jù)證實,故不予支持;被告厲某是被告日照市某公司發(fā)生事故轎車的駕駛?cè)藛T,若是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原告損害,被告日照市某公司在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被告厲某追償。
法院判決被告日照市某公司賠償原告趙某包括醫(yī)療費在內(nèi)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18475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