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讓辭職怎么?
2010-12-04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我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動者只要按照相關規定的程序,在給企業必要的交接工作準備時間后,可以不以企業有過錯為必要條件提出辭職。但若是企業方以各種理由遲遲不肯辦相關解除手續,作為勞動者我們應該怎么辦呢?王先生的經歷就為我們提供了一個解決方法。
2009年6月,王某到一家食品公司任技術員,雙方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今年9月,王某想自己發展,于是提前一個月向公司書面申請要求辭職。誰知一個月后,公司領導開會研究后卻以勞動合同未到期、技術人員少為由不同意其辭職。王某多次找公司領導要求為其辦理辭職手續,但得到的答復是:先安心工作,等合同到期后,再為其辦理。無奈之下,王某投訴到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見,即使合同未到期,勞動者也可以根據自身情況或者個人發展需要等提出辭職,只要按法律規定的條件、程序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30日后,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調查核實后,依法向該公司下達了限期改正指令書。目前,該公司已為王某辦理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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