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終止也要補償
2010-11-05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劉某于今年2月應聘到蒼山縣某裝飾公司工作,并簽訂了以完成李女士家的裝修工程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到7月份,劉某等人完成了李女士家的裝修工程,公司以業務不忙為由,決定不再與劉某續簽勞動合同。劉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遭到拒絕。劉某不服,遂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雖然《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5項明確了勞動合同終止需支付經濟補償僅適用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排除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對此做出了完善,其第22條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調解無效,仲裁委依法作出裁決,該裝飾公司一次性支付給劉某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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