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休不能代替國慶加班工資 勞動者注意保存加班憑據
2010-10-09作者:未知來源: 紅網
十一長假結束了,有勞動者反映,單位對假期加班一般不會全額支付加班費,而是以節后補休等方式代替。對此,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指出,在10月1日-3日這3天法定假日里,采用事后調休的方式替代加班工資,這是不合法的。勞動保障部門同時提醒勞動者,在加班時注意保存工資條、出勤表、考勤紀錄等加班憑據。
按《勞動法》及配套法規的規定,國慶7天長假中,10月1日-3日是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向在此期間加班的勞動者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300%的加班工資,并且不得以調休等方式代替。
10月4日-7日為勞動者法定休息日,如果用人單位在此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應首先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而且,加班工資的基數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長沙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有關負責人表示,對拒不兌現加班工資的企業將嚴肅查處。如果勞動者的節日加班工資被克扣,可撥打全省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統一投訴電話12333舉報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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