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書面勞動合同 不能口頭解約
2010-10-08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2009年11月,范先生經朋友介紹到某單位職工食堂工作,負責食堂采購,月工資2000元左右,但未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在食堂工作期間,食堂承包人一直拖欠范先生工資,截至2010年8月,一共只支付了范先生六個月的工資,范先生常因此與食堂承包人發生矛盾。2010年8月底,食堂將范先生辭退并結清工資,范先生認為,自己在食堂工作期間盡心盡力,經常加班不要加班工資,食堂不能就這樣單方面辭退自己。可食堂承包人卻認為,和范先生從未簽訂過書面合同,范先生的要求是無理取鬧,無奈之下范先生來到司法所咨詢。
司法所工作人員告訴范先生,其雖然一直沒有與食堂簽訂過書面勞動合同,但已經向食堂提供了勞務并接受其管理與監督,食堂向范先生支付勞動報酬,雙方已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食堂作為用人單位,單方提出與范先生終止勞動關系,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但其僅以口頭形式通知,程序違法,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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