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拿公司一塊擦布回家 12年老員工遭解雇
在一家外資公司干了12年的老員工陳青(化名)想將擦機器的擦布帶回家自用,結果卻被公司以竊取財物為由解雇。深圳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定公司方支付陳青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為索取到兩倍賠償金,陳青向法院提起訴訟。而公司方也認為自己據規章辦事無不妥,不應賠12個月經濟補償金,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判處公司方無須支付陳青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這就意味著,陳青不但拿不到兩倍賠償金,連起先勞動爭議仲裁委裁決的3萬多元也拿不到。不滿的陳青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訴。記者昨日獲悉,近日深圳中院作出判決,維持原判。有律師認為,此案例十分典型,背后反映出中外文化觀念的差異。
仲裁委:公司須賠12個月工資
廣西人陳青在1997年進入吉田拉鏈(深圳)有限公司(下簡稱“吉田公司”)某工廠工作,當年他26歲。時光荏苒,他在這家公司干了10多年。2008年1月1日,陳青與公司簽訂了一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09年9月18日,陳青發現自己管理的車間里一塊擦布已經油漬斑斑,不能再使用,覺得與其被公司當作廢物丟棄,不如撿回家洗干凈作清潔布,下班時公開拿走擦布,路過廠門第一道檢查處向公司的保安出示該擦布,經詢問同意,才繼續帶離;在廠門第二道檢查處,也向保安出示該擦布并詢問是否可以帶離,保安不同意,于是他放下擦布離開。
然而,讓陳青意想不到的是,事隔此事10多天后,他收到了公司發的一份《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理由是他在2009年9月18日私拿車間的物品(擦拭機器用的織物)并企圖帶出工廠,是“盜竊公司或他人財物”,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
無奈之下,陳青向深圳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求助,請求該委員會裁決對方支付他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3.9萬余元、按經濟補償金標準的兩倍支付賠償金7.8萬余元、支付1個月額外通知金3218.09元。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陳青在沒有征得公司同意的情況下私自將公司擦機器用的碎布帶出工廠的行為雖有不當,但不足以構成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理由。因此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因陳青私自將公司財物帶出工廠的過錯在先,遂裁決吉田公司支付陳青12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3.4萬余元(2880*12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缺乏事實依據為由,駁回了陳青的其他兩項請求。
法院:公司無須支付補償金
對于該裁決,陳青并不滿意,他認為公司單方解除與他的勞動關系,應該給予他兩倍經濟賠償金。于是今年1月18日,他一紙訴狀將公司告上法庭。而吉田公司方認為陳青嚴重違反其公司規章制度,他們據此解除勞動關系于法有據,不應支付陳青經濟補償金,進而將陳青起訴到寶安法院。
寶安法院審理后認為,陳青作為老員工,在熟知單位規章制度的情況下,仍私自將屬于廠方的物品攜帶出廠,嚴重違反了該廠的勞動紀律及規章制度。因此,吉田公司據此與陳青解除勞動關系無須支付其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法院駁回了陳青的訴請。
24個月的工資不但未獲支持,而且連之前勞動爭議仲裁委裁決的12個月工資補償也一分拿不到了,陳青于是上訴到深圳中院。該案二審時,陳青代理律師認為,陳青的行為不能算是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最多只能算職務侵占,是一種占小便宜的行為,警告處理即可,還沒有嚴重到需要解雇的地步。
而吉田公司則表示,該擦布有專門部門采購和保管,屬于公司財物,員工是否嚴重違紀,不能以被盜物品價值大小衡量,而是看行為有沒有實施。此外,該公司認為,只要員工違反規章制度,公司就有權決定如何處理,不需要征求相關機構的認定。據吉田公司稱,陳青所私拿的擦布實際上有3米長2米寬,且未使用過,并不是他所形容的“油漬斑斑的碎布”。
律師:反映中外文化差異
廣東海埠律師事務所吳鵬程對此解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定與法院判決結果不一致,并不奇怪。因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是必然被法院支持的,法院訴訟階段有可能將之前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結果推翻。此案之所以比較典型,是因為背后反映出中外文化和觀念的差異。
“我之前也代理過一起勞動爭議糾紛,一個外資企業的員工因為凌晨工作時打了會盹,被公司解雇。在一些中方員工看來,打了下盹或者拿了快廢抹布不值一提,公司以此為由將他們解雇屬于“小題大作”。但可能在外資公司看來,這確實很重要,影響到公司的規范管理等等。”
我認為,即使員工違反有關規章制度,外資企業用人單位也不要動輒用解雇作為處理事情的唯一途徑,可以在公司內部設置調解機構,調解和員工的糾紛,或者可以先警告、罰款或留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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