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離職和靈活就業者可續繳養老險
近年來,受市場就業形勢和企業運行等諸多因素影響,不少原在單位參保的職工離開單位后,進入了失業和靈活就業狀態,其中有一部分人員養老保險處于中斷繳費狀態。隨著我省《關于解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未參加和中斷繳費等問題的意見》的出臺,這些“滯留”于基本養老保險“安全網”外的職工補繳養老保險有“門”了,有三類符合條件人群可按規定于2011年12月31日前補繳養老保險費,2012年1月1日后將不再辦理。
六類人群可補繳養老保險
《意見》對補繳適用范圍作了明確規定,共六種情況,分別為:經縣級以上人社部門辦理正式招工手續,后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或因為工作調動落空中斷勞動關系等)的原固定工、勞動合同制工人(含計劃內長期臨時工、城鎮戶籍的臨時工)未參保或中斷繳費;職工因自動離職、開除、除名、刑滿釋放后無公職等原因未參保或中斷繳費;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辦理新參保手續;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中斷繳費以及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后繳費年限不滿15年;企業職工按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辦理轉移接續手續時,以前年度繳費基數達不到全省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60%的人群。
三類人群明年底前可補繳養老保險
符合條件的人群該如何補繳養老保險呢?《意見》對此明確規定了具體處理意見,其中,三類符合條件人群可按規定于2011年12月31日前補繳養老保險費,2012年1月1日后將不再辦理。
經縣級以上人社部門(勞動、勞動保障部門)辦理正式招工手續,后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或因工作調動落空中斷勞動關系)的原固定工、勞動合同制工人未參保或中斷繳費的,分三種情況進行補繳:
1.1995年12月31日前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或因工作調動落空中斷勞動關系)的原固定工,在本人自愿的基礎上,可申請按企業在職職工身份和相應的繳費比例、繳費基數補繳1992年7月至1995年12月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含利息,下同),不補繳不計算繳費年限。1996年1月1日起可按靈活就業人員身份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2.1995年12月31日前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或因工作調動落空中斷勞動關系)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在本人自愿的基礎上,可申請按合同制職工身份和相應的繳費比例、繳費基數補繳自參加工作至1995年12月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補繳不計算繳費年限。1996年1月1日起可按靈活就業人員身份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3.1996年1月1日后,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或因工作調動落空中斷勞動關系)人員,在本人自愿的基礎上,可申請按企業在職職工身份和相應的繳費比例、繳費基數補繳解除勞動關系之前的基本養老保險,不補繳不計算繳費年限。解除勞動關系后可按靈活就業人員身份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繳納養老保險費。
職工因自動離職、開除、除名、刑滿釋放后無公職等原因未參保或中斷繳費,可按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和相應的繳費比例、繳費基數補繳未參保或中斷繳費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服刑期間不允許補繳),前后賬戶合并計算實際繳費年限。對中斷繳費時間早于1996年1月1日的,只能補繳自1996年1月1日以后的部分。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中斷繳費以及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繳費年限不滿15年分兩種情況處理: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最早繳費時間為1996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前已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中斷繳費的,在本人自愿的基礎上可申請補繳中斷繳費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可延長繳費至滿15年再辦理正式退休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靈活就業人員今年起斷繳超1年不予補繳
同時,對有工作單位的人員,不得按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已按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的要堅決糾正,同時補繳因身份不同造成的繳費差額的本金及利息,退回工作單位按在職職工繼續參保。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時,應按新的轉移辦法,在征得接收單位同意后方可辦理。接收方應認真審核轉移人員轉入前各年度繳費基數,必須達到全省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60%,達不到的應補足后再接收;無法返回原單位補繳的,應由接收方辦理補繳事宜。
另外,2010年1月1日后,凡城鎮戶口,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申請參保或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必須出具相關證明資料經審核符合條件后辦理參保登記并建立參保繳費檔案。從參保之日起繳費并計算繳費年限,一律不得通過追繳以前年度繳費的方式延長實際繳費年限,對中斷繳費不超過12個月的,可申請補繳中斷期間的繳費,超過12個月的不再補繳。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后,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允許延長繳費至15年再辦理正式退休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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