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企業參保難在何處
非公企業參保情況不盡如人意,主要原因有三點:一是非公有制企業思想認識不到位,參保繳費意識淡薄。大多數非公有制企業業主在利益的驅動下,只考慮短期成本,很少自愿參保繳費,他們只擔心自己眼前的利益,不顧企業和職工的長遠利益,錯誤的認為自己的企業剛剛起步,現在繳費為時過早;另一方面抓住職工“就業難”的心理,不愿為他們繳納養老保險費。再加上職工隊伍不穩定因素,怕職工參保后走人,企業就吃了大虧,因此對參保繳費有相當大的抵觸情緒。
二是非公有制企業用工制度不規范,不履行勞動合同簽訂手續。在非公有制企業從業人員中,有相當一部分人員未與企業簽訂勞動用工合同。一方面非公有制企業主強調新工人進廠時間短,在試用期,或為臨時工、季節工等理由不與職工簽合同;另一方面迫于當前的就業壓力,員工為了保住來之不易的工作,不敢向非公有制企業提出過多要求,自我維權意識不強,使非公有制企業主輕易逃避本應由其承擔的繳費義務。
三是地方保護主義,由于這部分企業是地方經濟近幾年快速發展的主要因素,地方上曾以文件的形式要求各部門不要到這些企業亂檢查、亂收費。即使在這些企業查出問題后,相關部門也不太配合,造成稽核出問題落實不了的情況。
同時,這部分企業中,有些未及時建立健全各種統計報表、工資臺賬、財務會計制度。工資發放隨意化、多樣化現象比較普遍,個別繳費單位有關業務管理混亂,為繳費基數核查制造人為障礙;為瞞報、少報繳費基數和參保人數創造條件。
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等有關規定,被稽核單位應當提供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稽核,不得謊報、瞞報。但是,由于稽核的處罰受限,導致處罰的執行太弱,目前,又沒有專門法律來規范養老保險事務,僅憑條例、文件等政策缺乏強有力的約束力。對于這些企業的檢查稽核很難統計出一個準確的職工工資總額,給核定繳費基數帶來了較多的困難。按照“以征為主、以賬為輔、適情而定”的稽核工作模式,對其繳納養老保險費及用工等相關資料進行實地調查取證更是難上加難。
因此,尋找解決非公有制企業參保難的突破口,不僅要在提高參保企業的思想認識上下工夫,打破地方保護主義的窠臼,不斷規范企業用工,還應該完善法規,加大參保企業違規處罰力度,以切實維護參保職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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