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少付加班工資易惹糾紛 足額支付才是良策
職工在超出工作時間外的額外工作時間加班工作領取加班工資合理合法,而職工和勞動者在加班工資如何規范計算的問題上卻常常容易引發糾紛。2010年6月29日,朝陽區勞動監察大隊就接到了這樣的投訴,員工張某反映某液壓設備有限公司未足額支付其2008年5月份至2010年5月份加班工資。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依法受理了張某的投訴,并指派監察員進行調查處理。
矛盾單位認為已支付職工要求付雙薪
監察人員調取了用人單位的考勤表、工資表、勞動合同等書面資料。調查證實,該公司于2008年1月15日與張某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約定工作時間為每天8小時,周六日休息,休假約定為輪休、倒休。而張某為了多掙工資,主動要求每周六到單位生產車間加班,單位則以無工時定額產品的加班標準按每日65元支付張某加班工資,這些都在工資表中明確顯示。
而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加班工作的基數到底以何為準?員工堅持按月工資總額計算,用人單位堅持按合同約定的日工資計算。由于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加班工資的具體數額,公司認為已經按照合約約定支付了其日工資,張某也已經領了加班每日65元的加班工資。而對于加班工資的數額張某存在疑義。張某認為,應當以單位支付其月工資總額(基本工資+加班費+獎金+餐補)作為基數計算加班費,并且按照法律規定,周六加班應當享受雙薪,而不是現在的日工資。
釋疑基數認定有法可依雙方計算均不合法
那么,公司支付給張某的加班工資是否足額,張某提出的加班工資計算方法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記者就此采訪了相關工作人員,朝陽區勞動監察大隊宋風標介紹,針對上述情況,張某和被投訴公司對于加班工資的計算均不合法。
按照法律規定,在勞動雙方未約定加班工資數額的情況下,應依照《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核定職工的實際月工資總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即張某的加班工資應按張某的實際月工資總額計算日工資×2來予以支付。
關于加班工資所依據的工資總額基數,則不是準確按照張某要求的工資總額,按照《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下列各項不列入工資總額的范圍:(二)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張某計算加班工資的實際工資總額而是要在全部工資基礎上減去加班費和餐補兩項,按此算法,張某有權領取足額加班工資。該用人單位按照日工資支付張某加班工資的做法也是不符合上述規定的。
據此,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向用人單位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按照張某月工資總額(減去加班費和餐補兩項)為基數計算加班費并支付(2008年6月至2010年5月)未足額支付的部分加班工資,該單位接到責令改正通知書后,及時的改正了違法行為,并足額支付了張某2008年6月至2010年5月的加班工資。
提醒加班工資易惹爭議計算方法有法可依
相關人士介紹,在勞動保障監察實踐中,加班在當前一些企業是普遍存在的問題,存在的主要問題是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折算不準確、月工資總額核定不準確、工作日和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工資計算不準確,而且不足額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也時有發生。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勞動者應當準確掌握加班工資計算方法,依法維權。
加班工資:平時1.5倍、休息日2倍、法定節假日3倍。根據《勞動法》第44條的規定,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計算基數:加班工資計算基數應為員工月工資總額,其中不包括員工享受的加班費、保險福利等工資項目,詳細內容可查詢《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十一條。
計算公式:平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月計薪天數)×150%;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200%;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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