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收取培訓費實為變相扣押金
許多用人單位為了防止勞動者在工作中給單位造成損失,任意離職等情況發生,往往利用自己的強勢地位,在招用勞動者時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向勞動者收取保證金、抵押金或者扣壓身份證等方式來避免損失,這樣做是不合法的。
周瑾和三十多個同鄉在一家酒店打工,剛進酒店的時候,酒店讓每人交了900元的培訓費,之后每月的工資都扣除200元,出具的收據是培訓費。
周瑾等人在這家酒店干了三個月,發現酒店給他們待遇要比其他地方低很多,于是萌生了去意。便找到酒店老板進行溝通,希望能夠提高工資。老板卻說:“你們要想在這里干,就好好干,如果不滿意,隨時可以另謀高就,我這廟小供不起你們這些佛爺。”
周瑾等人沒料到老板如此刻薄,群情激奮,決定一起辭職,要求酒店結算工資,并退還當初繳納的900元所謂的培訓費,因為他們從正式用工的那天起就沒有接受過任何培訓。而酒店的答復是,要走的話,培訓費不予退還,因為耽誤了酒店的正常工作,還要扣一星期的工資。眾人拎著行李聚集在酒店大廳,要挾老板不給錢就不走,讓酒店開不了門。
開始老板采用冷處理的方式,對他們不聞不問,就這樣晾了周瑾等人一上午。午飯時間將近,顧客陸續登門,老板怕影響生意,招來保安對眾人進行驅趕,周瑾等人也不甘示弱,仗著人多勢眾,穩穩占據酒店大廳,不肯踏出大門半步。雙方就這樣相持不下,矛盾一觸即發。豐臺區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師對此事進行了調解。
律師指出,酒店收取的所謂培訓費,實際上是變相收取押金,克扣員工工資,這種情況周瑾等人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提出舉報。同時,《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最后,在律師的調解下,酒店退還了周瑾等人的900元培訓費,并足額發放了工資,周瑾等人同意給老板5天時間招聘新人,5天后眾人正式離開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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