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簽書面勞動合同討要萬元月薪未獲支持
2010-09-03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壽光市某公司2010年2月招用馮某負責國際貿易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只是口頭約定先試用3個月,月薪1萬元。公司在支付了馮某1個月工資后認為馮某的實際工作水平低下,與月薪1萬元的報酬不相符,后2個月公司一直未支付馮某工資。馮某在多次討要未果后,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公司支付2萬元工資。
仲裁委審理后認為,《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報酬應當由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屬于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第10條也規定:“企業通過與勞動者平等協商,簽訂勞動合同,確定工資支付標準。”馮某與公司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沒有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也沒有確定支付勞動報酬具體數額的其他書面證據,即使公司已支付了馮某所謂的試用期工資1萬元,也不能確定馮某與公司在后續勞動中已按此數額達成了月工資支付的合意,更不能確定馮某的后續勞動付出與月薪1萬元兩者水平相當。因此,馮某要求公司支付月薪1萬元的理由不能成立。但考慮到馮某已實際出勤,并付出勞動,仲裁委裁決公司應按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620元支付馮某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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