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遇車禍,該怎么賠
湖北籍女工小李是不幸的,入職不過一個多月,下班途中就遭遇車禍,主要責任人的逃逸則讓她雪上加霜。然而,小李又是幸運的,經過援助律師的不懈努力,她從公司共獲得16萬余元工傷賠償,暗淡的生活終于重現曙光。日前,拿到全部工傷賠償的小李向滄浪區法律援助中心表示感謝,“正是您們的幫助,讓我的生活又有了保障!”
禍起:下班途中遭遇連環車禍
2008年8月,小李進入蘇州市某公司工作。9月23日,小李騎電動車下班,在一路口與兩輛機動車發生連環碰撞,當場連人帶車被撞翻在地,受傷嚴重,被警方緊急送往醫院救治。
小李住院兩個多月,共花費治療費用16萬多元。經鑒定,全身多處嚴重受傷的小李構成1處8級傷殘和3處10級傷殘。出院后,小李將事故主要責任人和次要責任人起訴至法院,但因主要責任人逃逸,小李最終只獲得全部賠償額的30%。有限的賠償顯然難以解決小李今后的生活問題。經多方打聽后得知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可申報工傷,小李又看到了希望。
求援:欲向單位要求工傷賠償
2009年7月,勞動部門認定小李構成工傷。同年12月,蘇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小李為傷殘9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拿到鑒定結論的小李找到單位,要求支付工傷賠償,但遭到拒絕。小李于是向勞動部門提出仲裁申請,但在如何要求單位賠償、具體賠償多少上犯了難。經人指點,小李來到滄浪區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爭論:事故與工傷,雙賠還是單賠?
承辦案件的劉堅、彭黎兩位律師經過周密調查,于今年3月向勞動部門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小李所在單位支付工傷賠償。
被申請單位的代理律師稱,小李通過交通事故訴訟已經從肇事方獲得賠償,因此李再向公司要求賠償醫療費用、護理費用、伙食補助費、輔助器具費用和停工留薪工資等就于法無據。劉、彭兩位律師則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勞動者遭受工傷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的,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即勞動者既能獲得第三人的侵權損害賠償,也能獲得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賠償。在本案中,小李雖然通過訴訟已經獲得了部分賠償,但因主要責任人逃逸,大部分賠償已然落空,因此再通過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傷待遇,其并沒有在實質上獲得雙賠,對于在交通事故訴訟中未獲賠的部分,單位應予以賠償。
調解:單位作出讓步,女工順利獲賠
劉、彭兩位律師指出,工傷賠償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使因為職工個人過錯而發生工傷,用人單位同樣要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經過調解,最終被申請單位同意作出讓步,共支付申請人小李工傷待遇補助款100000元,之前小李向公司借的61000元治療費用也無須返還,兩項共計161000元。截至目前,被申請單位已將全部工傷賠償足額打到小李賬戶,本案最終得到圓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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