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永勛:收入分配改革 要“稅改”但不能只靠“稅改”
稅收只是一種再分配的調節手段,要先有合理的初次分配,形成中等收入者占大多數的格局,才有調節的基礎。因此,收入分配改革,眼睛不能只盯著稅收的政策,重點在于如何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和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經過專題調研后提出,要盡快制訂出臺收入分配體制改革方案,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和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逐步形成中等收入者占多數的分配格局。(8月24日《新京報》)
近期,新華社、《人民日報》等官方媒體密集發表調研和評論文章,呼吁加快收入分配改革。高層的密集的表態,也使收入分配改革被推上前臺,如箭在弦上,不容遲疑,更沒有回頭路可走。但收入分配如何改、重點在哪,都是出臺方案必須考慮的問題。
從輿論來看,很多人把關注點放在了改革稅收上。發改委專家日前建議,個人所得稅應改分向征收為綜合征收,以家庭為單位計算征稅;另外,是否應該開征遺產稅的問題,也成為輿論熱點,但《中國青年報》的調查顯示,48.46%的受調查者表示目前不適合開征遺產稅,支持開征遺產稅的僅占34%。
稅收是調節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當前稅收征管也確實亟須規范。個稅征收的最大不合理之處在于,工薪階層繳納了大部分個稅,而真正的高收入者,因為收入來源復雜、稅收征管不嚴,卻可以少繳稅或很容易避稅。這樣一來,個稅并沒有起到調節收入的作用。在這樣的情況下,對個稅起征點進行微調,確實意思不大,而以家庭為單位計算征收,可以體現家庭負擔的差別化,更能體現稅收公平,也符合國際慣例,但依然不能改變納稅主體是工薪階層的現狀。數額巨大的灰色收入乃至黑色收入,更無法通過稅收調節。從技術上說,以家庭為單位計稅,要求掌握家庭詳細信息和變動情況,有賴于公民自覺納稅意識的養成,也需要嚴格的稅收征管和監督機制,并非一日之功。
此外,開征遺產稅、物業稅等稅種,也是國外通行的調節收入分配的手段,但是,在稅費不清、征管制度不完善的情況下,人們對加稅有本能的抵觸,開征新稅遭遇民意反彈,也在情理之中。
不過,稅收充其量只是一種再分配的調節手段,要先有合理的初次分配,形成中等收入者占大多數的格局,才有調節的基礎。在西方國家,經過長期的勞資博弈,勞動收入占GDP的比重很高,且基本固定下來,一些針對過高收入的稅種,稅率非常高,因此“調節”貧富的作用才更明顯。我們當前的收入分配改革,重點還應放在初次分配上,即如何提高工資等勞動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
當前,我國工資性收入占GDP的比重很低,近年來更是呈現逐漸下降趨勢。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賈康透露,1993~2007年,居民的勞動報酬占GDP的比重由49.49%降低至39.74%,降幅9.75個百分點。數據反映的問題,與普通百姓的感受基本吻合,很多人多年沒有漲工資,工資增長速度早已落后于經濟增長的速度。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調研報告,也是這樣建議的。收入分配改革,眼睛不能只盯著稅收的政策,重點在于如何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和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當然,這又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一系列制度的建立,涉及很多方面的改革。比如,建立勞動者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企業工資協商機制,減小普通職工和管理者的收入差距;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打破城鄉收入壁壘,嚴厲打擊腐敗和壟斷現象,防止財富向權力和資本過度集中。把重點放在這些關鍵問題上,找準根源,才能最終拿出一個管用的收入分配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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