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偉江:惡意欠薪入罪亟需司法解釋
兩年前,《勞動合同法》出臺,據說有很多中外學者歡呼中國的法律終于向勞動者傾斜,事實表明,兩年多過去,勞動者仍然是弱勢群體,最近全國總工會仍然在制定集體協商等規章,期以加強勞動者的博弈能力。這其實已經說明問題,勞方和資方的博弈中,仍處下風,最近,刑法第八次修正案中,增加了惡意欠薪罪的法條草案,甫一出臺,便獲得滿堂喝彩。不過,如同高明穩重的學者往往會說,這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綜合治理,筆者只是稍微有點擔心這劑猛藥的副作用。
根據報道,刑法修正案八的草案規定:對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雖然草案中規定的“情節惡劣,后果嚴重”,需依賴司法解釋來厘定,然而,這種“情節惡劣,后果嚴重”是可以想象的,如欠了很多人的薪水,或者有人為討欠薪真的跳樓了,算不算情節惡劣,后果嚴重?至于前者多人欠薪的情況,假如雙方是存在勞動糾紛,或者對結算方式有異議,能否算情節惡劣呢?假如后者跳樓討薪,老板的辯護律師會提出,這中間缺乏因果關系,畢竟真的跳樓不是討薪的普遍做法,跳樓也好,自殘也好,后果是嚴重了,但是,法律上能不能算到公司老板頭上?
當我們說討薪時,眼前往往浮現的是農民工,是的,民工由于處于食物鏈的最低端,他們最容易受到傷害,包工頭、小工廠往往會惡意拖欠他們的工資,農民工不但缺乏法律意識,而且,找個律師打勞動官司的事情,往往是成本過高,得不償失。從這個角度看,設立惡意欠薪罪有其積極意義。討薪的其實不只是農民工,還包括很多白領甚至金領,這種員工一旦離職,以前往往是通過協商或者仲裁、法院解決,當然,有了這個選項后,也可以先去公安局報一個惡意欠薪罪的案。
于是,幾乎所有的公司都會頭上頂一把惡意欠薪罪的鍘刀,因為“情節惡劣”或者取決于欠薪人數,或者取決于欠薪金額;“后果嚴重”與否未必是你公司所能控制,某一個員工與公司勞動爭議被開除后抑郁自殺,家屬可能說是欠薪所致,是否構成本罪?是否員工鬧的后果越嚴重,公司責任越大?
其實,最大的副作用不是這個,畢竟有了此罪,單位都會很小心,本來該屬于勞動仲裁的,怕被刑事報案,給錢了事。實在有爭議的,恐怕也得找律師評估一下,律師說沒事,才敢有理由“欠薪”。這也算三十年河東、三十年河西,員工終于熬出頭了。當然,保不住公司的律師也會說錯。因為,最壞的情況是,當地方政府或者公權力試圖整治某個公司時,或許本來是勞動仲裁的欠薪案子,會演變成刑事犯罪。
本來是為農民工維權準備的錘子,不過如果在沒有制約的情況下,會變成了某些權力部門手中的流星錘,這對于用工企業而言是非常顧忌的一點。為了防范這個副作用,立法者需要把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要件規定得詳細嚴格,把跳樓、跳橋等流行但不合法嚴重后果排除,另外,一旦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出臺,最高法的解釋最好同步公布,以免解除這種法理上的顧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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