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啟動《工會法》第三次修訂
時隔九年后,《工會法》再次啟動修訂程序。
全國總工會人士在8月18日表示,修訂后的《工會法》或將在2011年下半年出臺。該人士透露,此次對《工會法》的修訂將爭取在集體協商制度建設方面做出突破,加強產業工會在集體協商中的作用,“授予產業工會更多權力”。
中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自1995年起逐步推行。《工會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都曾對集體談判制度作出規定。據《2008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藍皮書》統計,截至2008年底,全國簽訂集體合同110.7萬份,覆蓋企業190.8萬個,覆蓋職工1.495億人,占全國企業職工的60.2%。
8月18日,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教授鄭橋表示,中國的集體合同制度從建立之初,就把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放在了企業層面,希望通過企業層面的勞資雙方協商談判機制,保持和提高勞工標準。
但現實狀況是,企業工會在談判中作為有限。首先企業工會干部受制于企業雇員的雙重身份。其次,勞工標準的諸多內容僅靠企業勞動關系雙方很難解決。不同企業的生產條件、生產方式千差萬別,同一產業、行業里的不同企業,不同的效益水平可能由非市場因素所致,在市場競爭并不完全的條件下,以企業效益為主要談判標準,有可能進一步拉大收入差距。此外,由于信息不對等,企業工會只能在企業告知的范圍內進行協商,其力度必然大打折扣。
鄭橋指出,2010年春夏之交南方一系列停工事件,集中反映了現行集體協商制度的不足。他認為,現實的發展已對提升集體協商層級結構提出了新要求,推進產業及談判是完善制度的重要途徑。
鄭橋認為,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產業結構不斷調整,產業之間的差異與問題日益突出。產業之間的利益調整,必須借助產業一級的調整手段。現有中央層面的勞動立法、直接插到企業層面,進行微觀勞動關系調整的方式,急需上下的有效銜接,其最佳途徑就是產業級別的集體協商制度。
實際上,產業級別的談判已有實例。例如上海金山區紡織服裝行業工會就與對應的紡織服裝協會簽訂了行業集體合同,就行業工資制定了工時工價定額指導標準。而早前浙江溫嶺羊毛衫加工行業的工資集體協商,也是通過行業性工會與行業雇主組織談判。通過這些談判,確實減少了因薪資等問題引起的工人停工、上訪事件。
但需要看到的是,推進產業級別的集體協商尚存在現實障礙,首先,中國實行地方工會為主的組織管理體系,而工會工作的傳統著力點是在企業層面,這造成產業工會力量薄弱。此外,中國各級行業雇主協會發育亦不健全,如何形成有效的談判主體,也是一個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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