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莊市建立城鄉統籌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為進一步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逐步建立城鄉統籌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棗莊市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政策作了進一步調整。
一、擴大參保范圍。由年滿 18 周歲調整為年滿 16 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有條件的區(市)可擴大到城鎮居民。
二、調整個人繳費標準。由按農民人均純收入的一定比例繳費調整為每年按絕對數值繳納,標準為 100 元(殘疾人繳費檔次)、300 元、500 元、800 元、1000 元、1500 元、2000 元 7 個檔次,各區(市)可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
三、調整基礎養老金標準。由每人每月 30 元調整為 55 元。滕州市、棗莊高新區由市級財政負擔 15%,薛城區、山亭區、嶧城區、臺兒莊區由市級財政負擔 25%;其余部分由區(市)統籌解決。已經納入國家試點(市中區)和今后再納入的區(市),中央和省財政補助后的剩余部分仍按上述比例負擔執行(其中市中區由市級財政負擔 15%)。
四、調整繳費補貼。由按農民人均純收入的一定比例補貼調整為所有繳費人員每人每年 30 元,繳費即補。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繳費補貼比例調整為:滕州市、市中區、棗莊高新區由市級財政負擔繳費補貼的 15%,薛城區、山亭區、嶧城區、臺兒莊區由市級財政負擔繳費補貼的 25%;其余部分由各區(市)統籌解決。
五、各級政府對參保人員的繳費補貼,全部計入個人賬戶。參保人員死亡的,除政府補貼外,可將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退還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六、明確繳費年限。45 周歲以上的,累計繳費年限應不少于實際年齡到 60 周歲的剩余年數;允許補繳,但補繳后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 15 年,補繳年限享受繳費補貼。45 周歲(含)以下的,累計繳費年限不少于 15 年;中斷繳費的,應按規定補繳,補繳部分不享受繳費補貼。
七、下調免繳費年齡。村(居)試點時,享受基礎養老金免繳費的農村居民,由已年滿 65 周歲以上調整為已年滿 60 周歲,直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
八、對確有困難不能繳費的農村重度殘疾人(一、二級),政府代繳養老保險費,繳費檔次為 100 元,繳費及每人每年 30元的繳費補貼由市、區(市)各負擔 50%。
九、對自愿參保的獨生子女戶、雙女戶父母增加一定數額的繳費補貼,具體標準由各區(市)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其成員參保繳費給予補助的,可對計劃生育家庭父母參保提高補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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