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未簽勞動合同 雙方對“勞動關系”各執一詞
案件回放
官司打了兩輪還沒結果
人民網·天津視窗8月4日電:2003年7月,張新(化名)畢業于天津市某中專學校的中西藥管理與營銷專業。同月,進入天津某醫院中藥房,直到2009年2月。對于近六年雙方之間的關系,張新認為是勞動關系,醫院認為是實習關系。2009年2月,張新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要求“補繳社會保險,支付雙倍工資、工資差額補償”。同年4月27日,紅橋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雙方事實勞動關系存在,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醫院為張新補繳2008年5月至2009年2月的社會保險。
醫院向紅橋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雙方不存在任何勞動關系,不用簽勞動合同,不用補繳社會保險。紅橋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因此做出了與仲裁裁決相吻合的判決。
不料,當事雙方紛紛上訴。院方仍堅持與張新不存在勞動關系,而張新則認為,一審法院支持得少了,他請求二審法院判決醫院與他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補繳自2003年7月以來的保險及公積金,補發上述時段的工資差額,同時,支持2008年1月新規定出臺以來的雙倍工資。
二審維持原判后,張新再次提起仲裁,仲裁庭最終只支持了雙倍工資的請求。兩方不服再次向紅橋區法院起訴,該院認為就同一問題再次主張權利,不予支持。昨天,此案在市一中院二審,目前終審結果還沒出來。
案件疑問
張新是如何進到醫院的?
關于這個問題,當事雙方的說法不一。張新稱,畢業那年,醫院到他所在的學校招人,他就這么被招進來了,同時被招的還有另外一個同學。后來,只有他留了下來。而醫院則一再強調,張新是“通過關系”到醫院實習培訓的。
醫院一方在此強調,醫院是事業單位,國務院《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事業單位凡出現崗位空缺都要試行公開招聘。院方還稱,根據《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規定》,對中藥銷售員、調劑員,“國家實行先培訓后上崗的就業制度,用人單位招用從事技術復雜以及涉及到國家財產、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費者利益工種(職業)的勞動者,必須從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中錄用。”
“實習生”能干藥師的活?
庭審過程中,張新自稱他到醫院時,只有中專學歷,工作過程中堅持學習,拿下了大專學歷,今年又拿下本科學歷,就學歷一條來講,他已經達到了醫院的崗位要求,但是,張新在中藥房從事的是調劑員的工作。當事雙方均承認,這個崗位必須有藥師資格的人才能做。而張新沒有資格,就成了醫院不用他的理由。在此,張新的代理人,他的父親不樂意了。“我們沒有資格,你們為什么讓我們在那么重要的崗位工作那么長時間?”對此,醫院方面的代理人稱:“不是工作,是實習培訓。”而在法院判決書中,也出現過這樣的描述:“被告(指張新)事實上為原告(指醫院)提供了勞動,原告也同意且從中受益。”
律師說法
三個條件具備就是勞動關系
市律師協會勞動專業委員會主任王勇接受采訪時稱,目前,我國用工關系有“二分說”和“三分說”,前者將用工關系分為公務關系和勞動關系兩種,后者分為公務關系、勞動關系和人事關系。“實習關系包括在‘三分說’的人事關系中。”王勇說,“我個人認為,實習和勞動關系是平行的,但實習跟勞動關系的建立是兩回事。如果有規定,實習六年也沒問題,但不影響勞動關系的建立。”
據王勇介紹,目前,法院界定勞動關系存在的標準有三:一是員工提供勞動;二是單位支付了報酬;三是兩者之間有管理和被管理關系。“如果三個條件具備就認定是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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