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短信請假無回復 視為曠工被開除
某員工用短信方式向單位請了幾天事假,卻被單位以無故曠工為由開除,雙方因此鬧上了法庭。近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做出了一審判決。
本案的被告劉女士于2009年9月14日到原告農加農公司處工作,9月22日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劉女士的試用期為2個月,工作崗位為銷售部副經理。
2009年9月26日早,劉女士以短信形式向部門經理請假,短信內容為:“吳經理,我生病了,今天不能過去了”。部門經理隨即短信回復“你的那些東西放哪了”。同日下午,劉女士再次向部門經理發短信請假,稱自己家里有急事,最快要10月8日回來上班,但部門經理未作回復。2009年9月30日,農加農公司以劉女士連續曠工3天為由將其辭退。劉女士認為部門經理未對自己的請假短信回復,應視為批準了自己的請假,雙方為此產生爭議。
后劉女士向北京市東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2010年5月31日,北京市東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京東勞仲字[2009]第353號裁決書,裁決農加農公司向劉女士支付其未領取的2009年9月14日至9月26日工資1839.08元。農加農公司不服,將劉女士訴至法院,要求不支付劉女士工資1839.08元。劉女士亦不服仲裁裁決,要求公司不僅要支付拖欠自己的工資,還要返還自己為公司墊付的辦公費用16元,經濟補償金4000元,并向自己賠禮道歉。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劉女士于2009年9月14日到農加農公司工作,在雙方約定的試用期內即2009年9月27日至9月30日,劉女士因故未到公司上班。雙方爭議的焦點為劉女士是否履行了請假手續。試用期內,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劉女士稱其向部門經理請假,對方未回復,應視為默許,此種意見缺乏依據。故農加農公司據此解除與劉女士的勞動合同,并無不妥。但農加農公司以此為由拒不支付劉女士2009年9月14日至9月26日期間的工資,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劉女士反訴要求農加農支付拖欠工資,理由正當,應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報銷墊付辦公費及賠禮道歉,因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農加農公司向劉女士支付工資1839元,駁回原、被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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