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幾乎每年都改勞動法
作為我國近鄰的日本,其勞動立法完善,對勞動者的保護也比較全面。二戰結束后,日本“民主化”政策和作為其中之一的勞動基本權利的確立,是日本加強勞動法制的重要原因。隨著日本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工人運動的高漲,勞動法也逐步發展起來,工會組織的作用極大加強。了解日本的勞動法律對我國的相關立法會有很強的借鑒作用。
勞動法:及時完善配套而行
二戰后,由于美國占領軍當局推行非軍事化、民主化政策,加上工人隊伍的壯大和工人運動的蓬勃發展,同時受國際勞工組織和國際公約的影響,日本勞動法有了較大發展。1945年制定了《工會法》,1946年9月制定了《勞動關系調整法》,1947年4月制定了《勞動標準法》,即所謂“勞動三法”相繼誕生。隨后1947年制定《職工安定法》、《失業保險法》和《勞動者傷害補償保險法》;1949年制定《緊急失業對策法》和《煤礦離職者臨時措施法》,以此促進工人就業,對失業者給予救濟,并由政府舉辦公共事業為失業者提供就業機會。1958年日本國會通過了《職業訓練法》,1970年代初又制定了《職業訓練基本計劃》,為職業技術教育提供了法律保障,培訓了大量適應現代化建設需要的熟練工人和技術管理人才,對日本工業現代化起了重要作用。
為了改善工人生活,日本1959年制定了《最低工資法》,1966年制定了《雇傭對策法》,1970年又制定了《國內勞動法》。由于日本工人工資的提高,為避免工人在經濟不景氣時生活困難,1971年又制定了《勤勞者財產形成促進法》;為了改善工人的安全衛生狀況,1972年制定了《勞動安全衛生法》;為保障失業工人的生活安定和促進就業,1974年制定了《雇傭保險法》,1976年又制定了關于工資支付的《保障法》;為了保證老人、婦女和未成年人的健康和合法權利,1963年制定了《老人福利法》,1970年制定了一部《勤勞青少年福利法》,1972年制定了一部《勤勞婦女福利法》,1982年又制定了《老人保險法》;日本為促進婦女就業和保障,男女平等待遇,于1986年制定了《男女同工同酬法》、《男女雇傭均等法》等法律。
此外,日本勞動者以勞動省令形式發布有關勞動法的實行規則即實施細則,例如《職業安全法實施細則》、《雇傭保險法實施細則》等。日本勞動法是比較完善和配套的,它注重根據實際需要及時立法,特別是能依客觀實際情況的變化而經常地、不斷地修改法律,幾乎每年都有修改。
工會:講獨立、重權利
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團結權,日本于1945年頒布了《工會法》,并于1949年制定了新的《工會法》。日本的工會是以勞動者為主體,為維護和改善勞動條件,提高經濟地位而成立的自主團體或聯合團體,日本勞動者建立工會的目的,決不僅僅是為了追求個人利益,而是謀求維持與改善勞動條件,提高其經濟地位。對于工會會員的資格及條件,日本《工會法》第2條指出,勞動組合(工會)是以勞動者為主體的自主地組織起來的團體或者聯合體。這里所說的勞動者,即指無論從事何種職業,具有雇傭關系,聽從別人命令,靠工資來謀生的人。另外,處于監督地位或代表資方利益者,不得加入工會組織,這主要是為了保持工會組織的純潔性和獨立性,充分體現工會會員當家作主的權利。
工會的主要職責是通過簽訂勞動協約即集體合同維護勞動者的權益,集體合同的締結主要經過兩個程序即集體談判和談判后合同的訂立。集體談判也稱團體交涉,集體談判的雙方當事人是勞資雙方,勞方為基層工會,資方為雇主或雇主組織,在日本,所有的基層組織都有談判權。集體談判權和團體行動權是日本勞動三權中的二權,受憲法保護。日本工會法禁止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即規定雇主沒有權利拒絕與被雇傭勞動者代表團體――工會進行談判。經集體談判后,雙方當事人達成的一致協議稱為勞動協約即集體合同。勞動協議具有自治法律準則的效力。日本的工會法明確規定:勞動合同中違反勞動協約、勞動條件及其他待遇所規定的標準部分,視為無效。無效部分,適用勞動協約規定的標準。同時勞動協約也不能違反憲法和勞動法律的規定,勞動協約是第二位的法律準則。
最低工資:不能越過的生死線
日本重視生存權高于一切。由于勞動者的生活費是勞動者實現生存權所必需的保障條件,因此,日本于1959年4月15日頒布了《最低工資法》,并進行了多次修改。日本決定最低工資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根據勞資協議規定地區的最低工資;二是根據最低工資審議會的調查審議決定的最低工資。雇主對于適用最低工資規定的勞動者,必須支付超過最低工資額以上的工資。對于根據雇主和勞動者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規定,如達不到最低工資額時,其工資部分應視為無效,其無效部分工資應按法定的最低工資執行。
為了保障工資的支付,1976年5月27日,日本又制定了關于工資支付的《保障法》,其規定具體的保障措施有:公司內儲蓄金保全措施,退職津貼保全措施,支付退職勞動者的工資遲付利息和支付政府墊付的未付工資。尤其是政府的墊款制,更顯其保障的強制性。所謂政府墊款,是指政府對因工負傷的勞動者代交的屬于工傷保險的勞保福利性質的墊款。政府代替雇主所支付的墊款,雇主有義務償還。
監督檢查:讓參與者的眼睛發揮作用
日本政府為了保障勞動法和有關勞動法律的執行而設立了專門負責監督檢查的勞動行政機關。日本政府最高的勞動行政機關是勞動省,勞動省內設5個比較大的局,主要有勞動政策局、勞動標準局、婦女少年局、雇傭保險局和職業訓練局。各都、道、府、縣等地區均設有勞動標準局,各都、道、府、縣轄區內都設立勞動標準監督署。
日本勞動監察機構的設立,是根據勞動立法的要求而設立的配套機關,如對勞動標準法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是由省勞動標準局、地方勞動標準局和勞動標準監察署負責;對職業安定法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由省職業安定局和地方職業安定主務課及其所屬的公共職業安定所負責。在日本,由于企業很多,勞動監督官員太少,很難進行全面監督檢查;同時,日本大企業執行勞動法的情況比較好,而中小企業執行勞動法情況比較差,因此,監督檢查主要以中小企業為對象,同時采用勞動者和行業主檢舉的辦法,以彌補監督官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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