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致傷可得多少賠償?
老馬同志:我親戚在工作期間發生工傷。在交涉理賠時,老板一會說給1.5萬元了斷,一會又說最多不超過2萬元。他甚至威脅說,要就簽協議,不要就拉倒!反正他們單位還未注冊登記,就是告也不怕!像這種情況我們可以得到多少賠償金呢?
讀者 老王王讀者:
這種情況屬非法用工致傷,關于賠付現介紹兩點:
第一,《工傷保險條例》第63條明確規定: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規定,一次性賠償金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后確定。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傷亡職工或者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至于賠償,主要是兩塊:一是職工或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在勞動能力鑒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均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和范圍,全部由傷殘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二是一次性賠償金按以下標準支付:一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6倍,七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倍。如果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造成死亡的,按賠償基數的1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這里所稱的賠償基數,是指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本市上年度職工的年平均工資為4278 9元。
另據規定,傷殘職工或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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