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工傷賠償標準正當其時
7月20日,國家安監總局召開全國安全生產視頻會議,國家安監總局局長駱琳在會議中透露,明年1月1日起,安全生產事故中一次性死亡補償金標準,按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新標準實行后,在安全生產事故中死亡的職工家屬最高能獲得60萬元補償金,提高近兩倍(7月21日《京化時報》)。
生命是無價的,然而有時候,我們不得不用一定的方式來定價生命,用金錢來撫慰和補償受難家屬受創的心靈和遭受的損失。然而,與國外動轍幾百、上千萬元的賠償相比,我國工傷死亡賠償簡單就是“小巫見大巫”,少得可憐。在這種
情況下,國家出臺政策提高工傷死亡賠償,可謂正當其時,這是對生者的補償,也是對已逝去生命的尊重和敬畏。
目前,包括工傷死亡賠償在內的我國公民死亡賠償金額,一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確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的20年計算。按照這一規定,死亡賠償金一般最高只有40萬元左右。現實中,眾多死于礦難的礦工拿到最高補償不過20萬元。而目前國際上比較通行的是霍夫曼計算法,即根據死者現在的年收入估算其將來大概的年收入,扣除支出費用以后,乘以未來可能的工作年數,并考慮到當前的利率水平,一次性支付所有賠償金額。比如在韓國利川冷庫爆炸事件的賠償中,遇難的12名中國公民的家屬均獲賠195萬元,就是采用這一計算方法。
我國工傷死亡賠償標準過低,直接導致的后果是,一些人對生命的踐踏和漠視。企業是市場利益主體,心中自有一本經濟賬,一些不法礦主便置礦工的生命安全于不顧,寧愿選擇讓礦工強行冒險作業,也不愿在加強安全防范和設施上多投入。于是一個接一個的礦難隨之發生,一個個無辜的生命被深埋在漆黑的礦底。山西洪洞礦難中,遇難者家屬獲得約20萬元的賠償金額,但報道說礦主一年的利潤就高達一個億。這兩個強烈的對比數據無疑十分明確地告訴了我們礦難事故頻頻發生的深層原因。顯然,這點兒賠償根本無法引起礦主的重視。提高工傷死亡賠償,有利于從經濟方面督促煤礦經營者加強管理,減少礦難的發生。當礦難死亡賠償遠超過企業在煤礦安全上的投入時,他們自然會采取有力措施,盡量避免和減少礦難事故的發生。
一個國家公民死亡賠償標準與該國的經濟發展程度有關。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原有的工傷死亡賠償顯然已經不能適應當前現實的需要,標準過低問題突出。事實上,近年來社會上關于提高公民死亡賠償標準的呼聲一直沒有斷過。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提高包括工傷死亡賠償在內的公民死亡賠償標準的時機已經成熟,的確是到該提高標準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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