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發高溫津貼可申請勞動仲裁
2010-08-05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晨報訊 上海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部門負責人昨日表示,企業不按規定發放高溫津貼,員工可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據悉,2007年上海出臺的《關于本市企業高溫季節津貼標準的通知》規定,在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作業,又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 (不含33℃),企業應向勞動者支付每天不低于10元的高溫季節津貼。
就網友提出的“高溫津貼有無時間限制”,勞動法專家談育明認為,哪幾個月屬高溫季節,法律法規并未明確規定。“是7-9月還是6-8月,目前沒有明確說法。但7-8月肯定屬于高溫季節。”
■北京高溫津貼昨起翻倍:晨報駐京記者彭曉玲報道 從昨日起,室外露天作業
人員高溫津貼標準,由原來的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勞動保障專家提醒:高溫下工作中暑算工傷,治療期間,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工資及相應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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