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介機構運營將有新規可循
核心提示
職業中介機構在提供服務不成功時必須退還中介費,用人單位發布招聘簡章要明確標明勞動報酬,因用人單位原因拖延簽訂勞動合同的應支付兩倍工資……記者昨日從市人社局獲悉,《合肥市勞動用工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自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條例將充分完善我市勞動保障法律體系,建立健全新型就業機制,以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房東不得租房給黑職介
據介紹,新條例明確了職業中介機構的準入條件,如專職人員數量、場地面積等,并將該許可項目的實施主體調整為縣區勞動行政部門。同時,職業中介機構在服務場所必須明示合法證照、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投訴電話等,還應建立服務臺賬和向勞動行政部門報送介紹用工的統計信息,在提供職業中介服務不成功時必須退還向勞動者收取的中介服務費。
按照新條例,職業中介機構不得提供虛假就業信息和介紹童工就業,為無合法證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服務,及扣押求職者證件或收取押金等屬于違法違規行為。此外,新條例明確規定,房屋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得將房屋提供給他人從事非法職業中介活動。
招聘時要標明勞動報酬
記者獲悉,新條例對用人單位招聘途徑、發布公告等各種環節都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招收人員時應主要選擇6種途徑,即委托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者職業中介機構,參加職業招聘洽談會,利用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絡發布招用信息,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招用信息,利用本企業場所、企業網站等自有途徑發布招聘信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新條例對用人單位發布的招用人員簡章也有明確規定,其中應包括用工數量、用工條件、用工期限、勞動報酬、勞動保護等內容。”市人社局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為規范用人單位的招工行為,新條例還列舉了用人單位的7項禁止行為,包括提供發布虛假招聘信息,非法招用童工,扣押勞動者證件,以擔保為名收取勞動者財物等。
惡意拒簽合同應支付兩倍工資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已超過一個月可又未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該如何處理?新條例對此進行了細化和區分。如果用人單位已盡到誠信義務,但因勞動者的原因而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可以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這項規定明確了用人單位只有具有不可歸責的事由,才可以不承擔兩倍工資的懲罰性法律責任,明顯有利于促進勞資雙方誠實守信、規范訂立勞動合同。”該名負責人同時表示。
針對部分不法用人單位采取故意延長原勞動合同期限等方式,以逃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行為,新條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凡延長勞動合同期限累計超過六個月的,視為訂立下一個勞動合同,并列舉了7種惡意規避的情形,一旦出現這些情況,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仍應連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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