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協議不是勞動合同
2010-08-02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大學生小劉畢業前與一家公司簽訂了《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約定了5年的服務期限。畢業后,小劉按照約定入職該公司。此后,公司長期不與小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經過交涉,公司答復小劉說已經簽訂《就業協議書》了,就沒有必要再簽訂勞動合同了。小劉不服,提起仲裁申請,要求該公司支付其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仲裁委員會支持了小劉的申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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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簽訂是證明存在勞動關系最有利的證據,也是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范。首先,應要求用人單位及時和自己簽署書面的勞動合同,約定工資報酬、崗位、期限、工時制等主要條款;其次,要避免在空白勞動合同上簽字,否則一旦用人單位改變約定的條件并且將不利條件寫入勞動合同中以后,勞動者就處于不利地位了。另外,大家要注意勞動合同有其最基本的構成要件,用人單位不能以簽訂了《就業協議書》、入職登記表等為由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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