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勞動合同法》的隱性成本
對于《勞動合同法》實施一年以來,是否增加了企業的負擔,專家眾說紛紜。一方認為《勞動合同法》對于企業,尤其是對正規守法企業沒有影響;而另一方認為,該法確實增加了企業的負擔,尤其是對于包括個體經濟組織在內的小企業來說。
2008年12月26日,在一個名為“規范用工與和諧發展——《勞動合同法》實施一周年學術研討會”上,全國總工會法律工作部部長劉繼臣否定了《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導致中小企業經營困難的說法。劉繼臣表示,《勞動合同法》規范了企業的用工行為,但是并沒有增加企業的運營成本,目前一些中小企業的經營困難,是由《勞動合同法》之外的一些因素造成的。
中國社科院人口與勞動經濟研究所副所長張車偉此前在接受媒體采訪時,也否定了《勞動合同法》大大增加企業勞動成本,導致企業倒閉和外資撤離的說法。張車偉認為,從《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來看,實施法律會從3個方面影響到勞動成本:一是裁員的經濟補償,二是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三是違法成本。
張車偉說:“對大多數很好執行《勞動法》的正規企業而言,《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并不會帶來勞動成本的額外增加,相反,因為新規定了對高薪員工經濟補償金的封頂,還會使這類企業的勞動成本有所減低。當然,對于那些過去不執行《勞動法》的企業來說,實施《勞動合同法》后,勞動成本大幅度增加也是不爭的事實。具體來看,實施《勞動合同法》后,除了違法成本大大增加外,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和裁員經濟補償還會使勞動成本增加30%~40%,這對那些靠逃避法律責任和義務為生存手段的企業來說無疑是個嚴重打擊。但是,遵守法律是市場競爭的基本前提,《勞動合同法》消除不守法企業的“超額利潤”,是一種對正規守法企業的保護。對于守法企業來說,《勞動合同法》不僅不會削弱其競爭力,而且還將給這些企業帶來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
而同為社科院人口與勞動經濟研究所的王美艷博士在接受《中國產經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勞動合同法》給企業有一定的壓力,尤其是現在的金融危機,壓力會更大一些,原來沒有《勞動合同法》的時候,企業的社會保障支出要求沒有那么嚴格,有了《勞動合同法》之后,社會保障方面企業這一塊的負擔是挺重的。
似乎多數專家都認同《勞動合同法》增加了企業用工成本的壓力,尤其是在員工社會保障方面的支出。
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副教授李麗林在接受《中國產經新聞》記者采訪時,對此也持肯定態度。“過去有一部分人是沒有上保險的,這不完全是《勞動合同法》所致,只不過是《勞動合同法》將這一效應擴大了。”
此前,在廣東的一個判例,出現了這樣的結果:如果企業沒有給職工上保險的話,員工離開的時候要是告企業,企業必須去補。
“《勞動合同法》出臺以后,將波及面增大,從廣東擴大到全國。”李麗林認為,社會保險的費用占了工資的40%,比如你已經工作了幾年,按理來說企業應該給補上,但是即便不追究,那也意味著勞動成本上漲40%左右,并且這些多出來的支出并不是到了員工手里,完全是用工成本的上升,不是勞動報酬的上升,而且增加了很多隱性成本。比如說一個員工原來的工資是1000元,上了保險之后,員工的工資沒什么大的變化,可能還會降到900多元,因為要扣除一部分保險費。而企業就要為每一個員工支出1300元左右的成本。在我看來,最大的壓力就在這里,企業的用工成本一下子上漲30%,這是不得了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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