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休帶薪年假職工該得到多少賠償?
市民劉先生在某保險公司工作了3年多,劉先生自動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因為未享受帶薪年休假待遇,向公司索要該待遇被拒絕。劉先生將某保險公司起訴到法院,索要帶薪年休假工資。某保險公司認為按照公司規定,年休假工資為100%的基本工資附加費。一審法院判決,在劉先生正常得到工資的基礎上年休假日平均工資應得平均工資的300%。此案經過市中級法院審理,最終認定劉先生應得帶薪年休假工資應為基本工資的200%,此案于今年7月10日發生法律效力。
勞動仲裁后雙方均不服
2006年4月10日,劉先生被某保險公司聘用,從事勘察理賠工作。翌年4月10日,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勞動期限至2010年4月9日。2009年9月7日,劉先生自動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劉先生提出,2007年4月至2008年12月,自己未享受帶薪年休假待遇,公司應發付帶薪年休假的工資,雙方就此未能談妥。劉先生將公司告至大連市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
去年12月23日,勞動仲裁庭作出裁決,某保險公司給付劉先生2007年度和2008年度的帶薪年休假工資5018元。裁決一出,劉先生和某保險公司均不服,在法定期限內訴至某區法院。
一審:300%日平均工資
一審法院審理此案時,被告公司提出,公司制定的《員工考勤及假期管理制度》規定,在公司工作年滿一年的正式員工,可享受帶薪年假,一般員工為每年7天,年休假工資為100%的基本工資等等。因工作原因無法休假的,本人提出申請,經部門經理確認后報主管領導審批同意后,可順延3個月,否則視為自動作廢。劉先生在工作期間未提出休假申請,按照公司規章制度視為作廢。
劉先生則認為,按照國務院頒布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定,被告公司應給付300%的帶薪年休假工資,以及25%的賠償金等等。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劉先生依法享有帶薪年休假的待遇。2007年4月至12月,劉先生應享有帶薪年休假10天,每天平均工資為179.13元。由于公司未安排劉先生休假,因此公司應給付劉先生帶薪年休假的工資。劉先生主張依《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給付300%的帶薪年休假工資,由于該條例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我國法律不具有溯及力,因此原告索要的2007年度的帶薪年休假工資不予支持。
根據劉先生的工作年限,其2008年應享有15天的帶薪年休假工資,被告未安排劉先生休假,應給付帶薪年休假工資,所以被告應給付原告15天的300%日平均工資。劉先生請求的帶薪年休假工資25%的賠償金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被告用來抗辯的公司制定的《員工考勤及假期管理制度》,因該制度中的關于帶薪年休假規定與《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定相悖,不應產生效力。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給付原告劉某帶薪年休假工資合計9852.15元。駁回原告和被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200%日平均工資
一審判決后,某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市中院經審理認為,原審法院依據劉某的工作年限及相關法律規定確定的日工資數額及年休假天數是正確的,但是,鑒于某保險公司又正常支付了劉某未休假天數內的日工資,因此原審判決公司支付劉某300%的日工資不當,應為工資的200%。日前,市中院終審判決,改判原審法院第一項為:某保險公司給付劉某帶薪年休假工資合計716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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