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農民工的稅票引發的思考
盛夏的一個午后,從辦稅大廳的門口走進來一位農民大叔,辦稅服務員迎了上去:“大叔,請問您有什么事嗎?”“過幾天工地上要發工資了,會計要我來稅務局開發票,請您幫我開2200元發票。”“嗯,好的。”大叔在辦稅人員熱情的提示下提交了一些資料,填寫了代開票申請表。隨著打印機“嗞嗞”的聲音,辦稅員禮貌地說:“大叔,請您交400.45元稅款。”“什么?要交多少錢?”辦稅員重復了一遍。“啊,怎么要交這么多錢啊,請問是要交哪些稅?”“營業稅110元,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280元,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10.45元,大叔您瞧瞧。”大叔睜大眼睛仔細的盯著稅票上的數字,握著稅票的雙手輕微地抖動著,一邊掏錢一邊小聲嘆道“唉,這怎么交得起!”看到這一幕,我深深地陷入了沉思……
農民工是在我國當前歷史時期形成的一群處于產業邊緣和體制邊緣的特殊群體。他們有農村戶口,承包集體土地,由于經濟所迫背井離鄉,去城鎮里從事非農工作。他們干的是城里人不愿干的最苦最累最臟最險的工作,工作時間最長,工作條件最艱苦,而獲得的勞動報酬卻最低。由于農民工流動性強、務工的季節性較強等客觀原因,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一般根據《合同法》簽訂勞務合同,而沒有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根據現行財務和稅收法規的規定,沒有經過勞動就業管理部門的確認和備案,不享受醫療保險、社會保險、假期工資等在冊員工待遇,不屬于雇傭與被雇傭關系,用人單位對其的勞務報酬支出不能通過“工資薪金”科目核算和列支,應當憑稅務部門開具的發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通過“管理費用”、“生產成本”、“在建工程”等科目列支和扣除,未取得合法有效憑證的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假如本文開頭中的大叔是某用人單位正式雇員,根據稅法的規定,其按月取得的2200元工資收入是不需要繳納營業稅的,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其應納稅額為10元。本文中農民大叔的勞動收入被法律法規界定為臨時性勞務收入,按稅法規定應繳營業稅及附加、個人所得稅共計400.45元。同是勞動所得,只是其身份的不同,而稅收負擔竟有40倍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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