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摑耳光,尊嚴換薪酬的鬧劇
對于企業與員工之間的關系,按照當下流行的說法是“現代企業與員工是相互對等的,兩者之間是一個強調和諧與合作的良好組合關系”。然而最近西安一家發型店卻爆出這樣的新聞:其董事長因業績未達標,不僅自摑耳光,而且帶領愛人和助手一起對自身進行殘酷處罰。當員工在做俯臥撐時因體力不支而趴下時,該董事長竟拋出這樣的豪言壯語:“別拉讓他做,這就是用生命捍衛承諾。”
員工究竟是用生命捍衛承諾,還是在用人格換取薪酬?近年來企業紛紛倡導建立各具特色的企業文化,然而一個企業文化的建立,能不能以犧牲員工人格尊嚴為代價?員工們在進行自我懲罰的時候,是不是真的如同企業領導者說的那樣“心甘情愿”?建立這些近乎畸形的激勵機制,能否真能如企業領導者預想的那樣:提升銷售業績、使企業立于不敗之地?
開篇中提到的那家西安發型店,是一家頗具規模的連鎖企業,在一次“兌現承諾”會上,因為一家分店未能完成之前承諾的32.8萬元營業額,因此該連鎖店董事長鐘某要現場完成對自己的懲罰,接下來夸張的一幕開始上演:鐘總雙膝跪地,掄圓了手臂左右開工摑打自己的臉頰。40個耳光摑完,臉上已是血跡斑斑,場面近乎血腥。而員工們在當場見識了老總對自己的“懲罰”后,被嚇得是抽泣聲一片。
不僅是對自己如此“嚴厲”,就連當日出差在外的鐘總愛人,也事先將對自己的懲罰以錄像的形式記錄了下來,并當場播放給全體員工看,之后每位員工還必須寫出觀后感。
調查表明,不僅僅是自摑耳光,這家發型連鎖店的懲戒招數可謂“種類繁多”,如繞城墻跑一圈、女經理扮乞丐、從1樓蛙跳到27樓以及在辦公室吃住7天等五花八門、不勝枚舉。

王成喜/圖
無獨有偶,11月2日晚的杭州也上演了這樣一場員工自我懲罰的“鬧劇”:杭州某公司的部分員工因沒有完成10月份的工作指標,他們便“自罰”從杭州市余杭區雙溪村,步行到位于濱江區偉業路的公司,整個行程在70公里左右。從相關的新聞圖片上可以看到,這群筋疲力盡的企業員工們在馬路上還拉著“承諾是用生命來捍衛的,制度是用鮮血來維護的”的橫幅,高聲唱著《在路上》:“那一天,我不得已上路,為不安分的心,為自尊的生存……”
受自己的罰,讓別人看去吧?
類似上文中提到的西安和杭州這兩家企業的雷人懲戒招數,其他地方也曾出現并被媒體報道過,對此社會輿論也往往是各分一派,贊同者稱“受自己的罰,讓別人說去吧”,一個良好的公司需要一套完善的賞罰制度,有懲罰,員工才能進步。如西安發型連鎖店董事長,也即開篇的那位自摑耳光的鐘偉清稱:“西安有大小理發店一萬多個,每天都有關門的,鐘少白之所以堅持了21年,就是一直在突破自己,而像別的中小企業一樣,我的企業在選擇突破時肯定會和一些舊的觀念、規范沖突,我的企業一直是在指責和批評中成長。”
然而更多反對的聲音則認為,對于未完成任務者,適當的懲罰是可以存在的,而一旦越過了關乎員工人格的這條界限,成為畸形的懲戒,就要適時“叫停”了。企業及其領導者通過制定目標來管理企業和激勵員工固然沒錯,但首先應該把自己和員工當“人”看待。拋棄基本的人格尊嚴、違背普遍道德準則,甚至一味偏向自殘式的行為處罰,那與其說是勵志,還不如說是癲狂而偏執的“行為藝術”。
對此,事件的始作俑者又是如何看待的呢?
西安發型連鎖店總經理,也即開篇的那位自摑耳光的鐘偉清稱,“沿街乞討、繞城墻跑、生吃苦瓜等處罰方式都是員工自己選的,公司從來沒有要求。每個人做出承諾,完成不了要自我懲罰,都是自愿的。我在摑自己耳光時,有的員工也想摑自己耳光,被我制止了,我說你級別不夠,做做俯臥撐、跑跑步還行。”
員工上演“暴走”的杭州某公司負責人也有著類似的說辭:“我們強調過了,一定要量力而行,大家都是自愿來的。”
畸形激勵不能貼上自愿標簽
事實是否真像企業負責人所說的那樣呢?在杭州上演的員工“暴走”70公里事件中,當有記者問及是否所有人都自愿受罰時,一位男員工坦誠地說:“部門的人都來,如果自己不來,以后在公司就沒法混了。”出于對自己“飯碗”的擔憂而不得不“自愿”參加懲戒活動,員工們矛盾的心理值得同情。
當員工對自己未能完成預定任務而“心甘情愿”接受自我懲罰的同時,企業又在一旁采取拍照、錄像等記錄手段,美其名曰“全程監督”。有人怒斥這種所謂的“監督”實際上是一種默認許可。
我國《勞動法》的第96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迫勞動或者侮辱、體罰勞動者的,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處以15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國法學會會員、律師房立剛在接受相關采訪時也表示:“人格尊嚴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用人單位無權剝奪,勞動者也無法放棄,即便是“自愿承諾”。這也是《憲法》等一系列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這種基本權利,用人單位無權剝奪,勞動者也無法放棄。而用人單位以員工自愿來解釋這種經營管理,也是一種妄圖規避法律的托詞,肯定不能成立。《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約定無效。所以,這是一種貌似合法的非法,這其實就是強迫、威脅。”
事實上,類似的員工自我懲罰,不少國外企業也曾經嘗試過,但整體而言,這種方式已被認為是簡單的、粗放的、落后的了,對于釋放員工創造力,有用卻也有限。“我不考慮是不是只在我自己摑自己耳光時起作用,或者只在員工自我懲罰那幾天起作用,只要當時能起到作用就行了,我只考慮今天的情況,不考慮以后。” 鐘偉清的這一番解釋,或許正為采取畸形懲罰制度的企業做了最好的詮釋:只顧及眼下卻不考慮未來,試問,這樣的企業,又怎能走得長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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