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中院順利調解一起新型勞動爭議案件
青海新聞網訊 近日,海西中院民一庭順利調解了一起自《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后的新型勞動爭議案件。
這起案件要從2008年3月說起。本案原告李文芳應聘至格爾木水電賓館工作,一年后因帳務出現偏差,李文芳回家后再沒有到單位上班,2009年4月格爾木水電賓館以李文芳無故曠工達三日以上為由,對其作出辭退決定。李文芳以公司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未發放加班費,無故辭退原告為由,向格爾木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與自己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支付因未簽訂合同而產生的賠償金以及補發加班工資共計5萬余元。格爾木市人民法院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判決格爾木水電賓館承擔因未簽訂合同而產生的賠償金10821.96元,駁回了原告李文芳的其他訴訟請求。李文芳不服,上訴至海西中院,依然要求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并要求公司補發加班工資。
此案是《勞動合同法》實施后我院審理的第一例新型勞動爭議案件。如何全面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實現勞動關系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平衡,是對法官理解和適用法律能力的實踐考量。經過開庭審理,合議庭認為,《勞動合同法》雖然規定了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但法律規定提出這種要求必須滿足三個條件,而本案中,李文芳并不存在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關于加班費的問題,該賓館屬于服務行業,其生產特點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這種輪休制的工作方式,在雙方建立勞動關系時已充分說明并同意的,鑒于此,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很難得到支持。但考慮到上訴人李文芳系下崗職工,家庭比較困難,作為一個普通的勞動者,李文芳能夠堅定的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對推動《勞動合同法》在我州的全面實施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格爾木水電賓館作為國有企業,其行為存在一定的瑕疵,應以此為戒,故合議庭確定了以調解為主、判決為輔的審判工作方針。
調解工作在庭后迅速展開。合議庭人員首先向水電賓館負責人解釋了相關法律知識,指出它們在管理中的漏洞,希望他們以大局為重,從維護企業的正常經營和社會穩定入手,充分考慮法院依法判決對其經營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經過承辦法官耐心、細致的說理,水電賓館本著化解矛盾、扶貧救弱的態度同意支付15000元,作為對李文芳失業期間的生活補助。因上訴人李文芳的母親生病住院,李文芳未到庭,承辦法官又撥通了李文芳的電話,向她簡述了案件審理情況,當面指出其上訴請求中不合理之處,鑒于她本人失業,母親又病重,家里急需用錢的狀況,法官建議她理性的考慮水電賓館給出的調解意見。聽完法官的一席話,電話那頭的李文芳已泣不成聲,一再對法官的幫助表示感謝,當即表示愿意接受15000元的補償。水電賓館負責人也對法官促成了本案的調解表示感謝,并保證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履行法定義務,在格爾木服務行業做好遵法、守法的模范。
今年以來,海西州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大幅增加,且呈現類型多樣、矛盾突出、難以調解等特點,給民事審判工作帶來嚴峻挑戰和巨大壓力。該案的成功調解,不僅增加了民一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經驗,也豐富了法官在處理勞動爭議案件中重調解、釋法理的工作方法和意識。為最大程度上化解社會矛盾,建設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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