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工資有底薪限定 用人單位不得亂忽悠
隨著2010屆高校畢業生陸續踏上工作崗位,涉及到試用期侵權的案例也不斷增多,記者從煙臺勞動部門了解到,試用期不僅有最低工資標準限定而且還有時間限定,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變動。
今年剛畢業的小劉被一家廣告公司錄用,公司人事經理告訴他:“試用期兩個月,每月800元,轉正以后每月1000元。”小劉一聽:“試用期800元?怎么還達不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920元呢?”公司人事經理告訴他:“最低工資是對正式職工而言的,試用期人員不適用!”小劉雖有不滿,但面對來之不易的工作,還是留下了。
那么,試用期工資可以不受最低工資標準約束嗎?
勞動部門的相關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因此,即便是勞動者在試用期,其工資用人單位也不能隨意定。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此基礎之上,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又作了明確規定,該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l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該條還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用人單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勞動者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或向勞動監察機構投訴。政策咨詢電話12333,勞動保障投訴咨詢電話6665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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