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未按時簽訂勞動合同的每月應支付二倍工資
網民通過“網上問法”提問:我從09年10月開始到10年7月1日單位一直沒有和我簽訂勞動合同,當時說試用期3個月后就能簽,但是我現在工作都半年多了,而且在2010年7月1日,單位說經濟有困難,沒有崗位,讓我離職。請問:我要怎么辦?不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說辭退就辭退么?而且超過試用期,不給交勞動保險是不是有經濟補償?
“網上問法”律師團給予以下解答:
董玉強律師:1、《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你可以向單位主張09年11月-10年7月1日的一倍工資。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因此,你可以視自己情況向單位主張一個月或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閆卓云律師:單位不與你簽訂勞動合同,依法應當支付雙倍工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并且單位有義務為你補繳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張日軍律師: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自第二個起至第12個月間,單位應當支付你雙倍工資。現在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系,單位應當給你辦理解除勞動關系手續,繳納保險,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金。你有權申請勞動仲裁。
舒宇律師:應當簽訂合同,沒簽訂應給你雙倍工資,應當給你交納勞動保險,支付你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
何智勇律師: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用工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工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按照勞動合同實施條例規定,勞動者不與用工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標準為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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