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無錫參保人員定點藥店配藥將實施新規定
從明年開始,參保人員在定點藥店配藥將實施新規定。昨天(24日)獲悉,無錫市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辦法最新出臺,將于明年1月1日起實施。
開藥店“門檻”提高據介紹,明年起,零售藥店申請醫保定點藥店的注冊資金(個體工商戶為資金數額)30萬元以上;在市區內環高架以內的藥店實際營業面積不得小于100平方米,其它地區的藥店實際營業面積不得小于60平方米。此外,還必須具有24小時提供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所列相關品種,不少于800種。在藥師配備上也有嚴格規定,應配備2名以上藥師,并保證在營業時間內有至少1名藥師在崗。據悉,社保部門還對定點藥店進行總量控制,以街道(鎮)為單位,每1.2萬戶籍人口設1家點藥店,原則上市區總量控制在200家左右。
參保者劃卡配藥有規定為遏制定點藥店違規劃卡行為,新規明確規定,參保人員在定點藥店配購藥品時,每天不得超過2次或費用不超過200元;每月不得超過6次或費用不超過800元。超過規定的,醫保基金將不予結算。此外,定點藥店向參保人員提供藥品配售服務時,應認真核對本人社會保障卡。同時,藥師應認真詢問病情并指導用藥,一般藥品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用藥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于某些需長期服藥的慢性病(如結核病、高血壓病、糖尿病等)可適當延長。
藥店須提供24小時服務新管理辦法還對定點藥店提出了更高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限期1至6個月整改,整改期間暫停服務協議。如拒絕參保人員小額購藥需求或醫保劃卡購藥價格高于現金售價的;營業時間內藥師不在崗的;不提供24小時售藥服務的。此外,社保部門還規定14種取消定點藥店資格的情況將取消定點資質,并在3年內不再受理其定點資格的申請。如出售假冒、偽劣、過期失效藥品等規定的;為未定點的醫療機構或零售藥店提供劃卡結算醫保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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