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失業保險轉遷以戶籍變遷為依據
2010-06-25作者:未知來源:新疆日報
記者從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獲悉:近日,自治區人社廳針對我區失業人員保險關系轉遷有關問題,明確規定轉遷條件原則上以失業人員戶籍變遷為依據。
據悉,隨著我區用工的不斷流動,有關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轉遷的一些問題也逐漸凸顯出來。一些失業人員從原就業地將失業保險遷出,沒有在轉入地得到及時接收形成空掛現象。針對這些問題,自治區人社廳作出關于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轉遷有關問題的復函。
該復函指出,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各統籌地區之間,對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與本人戶籍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仍按原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的通知》(新勞社字〔2001〕1號)規定執行。
就業人員失業后,在自治區區域內辦理轉遷失業保險關系時,失業人員先向轉入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由轉入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確認轉遷條件,轉遷條件原則上以失業人員戶籍變遷為依據。對符合條件的,為其出具轉入接收函,失業人員憑接收函,向轉出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轉遷申請,由轉出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相關轉遷手續。
自治區各統籌地區與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之間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的轉遷,按照《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8號令)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轉遷辦法辦理。(張昕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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