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出差因交通肇事被開除 狀告原單位一審敗訴
“我開車肇事,單位憑啥開除我”
一員工因交通肇事被開除,狀告單位一審敗訴
“我雖然駕車肇事,但是并未構成犯罪,單位不應該以此開除我!”在一次出差過程中,劉先生駕駛其他單位的車輛肇事,結果被單位開除,這讓劉先生心里很不平衡,他將單位告上了法庭。
劉先生現年26歲,莊河市人。去年4月,劉先生應聘到大連某軟件公司當保安。入職后,張某和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是一年,劉先生的月基本工資為800元。
去年8月份,在參加工作4個多月后,劉先生被單位派到杭州出差。同年12月25日凌晨1時許,劉先生偷開某公司的商務車外出,結果在途中發生了交通事故,導致被撞者身體受到嚴重傷害。今年1月14日,當地警方對劉先生作出了行政處罰,對其罰款2000元并行政拘留15天。而就在劉先生出事沒幾天,單位便對劉先生進行解聘,并且作出了通告。今年2月份,劉先生收到了單位的解聘通知,單位還出具了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我開車肇事,單位憑啥開除我?”劉先生認為單位的做法不妥,于是向高新園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單位撤銷開除決定,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駁回劉先生的仲裁申請后,劉先生又向法院提起訴訟。
今年4月份,甘井子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劉先生認為,他雖然擅自使用其他單位的車輛并肇事,但是并未構成犯罪,大連某軟件公司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劉先生要求單位撤銷對其的解聘通告,繼續履行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在庭審過程中,大連某軟件公司認為,劉先生系盜用車輛而非擅自使用,而車輛所屬單位已經發出《索賠函》,要求大連某軟件公司賠付18萬元。大連某軟件公司認為,劉先生的行為已經嚴重違反了單位的員工守則,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經過審理查明,大連某軟件公司制定的《員工手冊》規定,員工有盜竊、侵占、盜用公司或他人財物或營私舞弊的行為,單位可直接解聘。該手冊還規定,員工因違反國家法律被司法機關拘留、勞教、判刑的,單位也可直接解聘。法院認為,劉先生偷開汽車并發生交通事故,因此事被拘留并罰款,他的這一行為符合大連某軟件公司《員工手冊》中關于“解聘員工”的相關規定。而該《員工手冊》的規定,也符合我國《勞動合同法》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要件,合法有效,況且劉先生在入職時,已經在《員工手冊》的封面簽字,表示已知曉內容,并且愿意遵守。
法院認為,劉先生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員工手冊》可作為單位獎懲員工的依據,故大連某軟件公司作出解聘劉先生的決定,符合法律規定。近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劉先生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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