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出臺新規可跨省接轉養老保險 憑證全國漫游
日前,自治區政府辦公廳正式轉發《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自治區財政廳關于貫徹落實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辦法》),廣西可實現跨省接轉養老保險。《辦法》結合廣西實際,出臺了一系列配套政策措施,從制度保障了養老保險“無障礙”跨省接轉。
這一利民政策的受益群體可以得到哪些實惠?跨省轉移手續又該如何辦理?4月22日、23日,記者采訪了政策出臺的相關部門,并請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養老保險處相關負責人對新政策進行了詳細解讀。
持憑證可“全國漫游”
【政策核心】:參保人員無論是城鎮職工還是農民工,跨省流動就業參保繳費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可以轉移接續。由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隨同轉移到新參保地。
跨省流動到廣西行政區域內就業并參保的人員,如果有用人單位的,由用人單位向參保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申報辦理繼續參保和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按規定及時為其辦理,并為參保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沒有用人單位的,由參保人員本人直接向就業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繼續參保和養老保險轉移接續手續。
【政策解讀】:這是《辦法》最重要的核心條款之一,《辦法》從制度上解決了參保核心條款因就業地的變換而喪失養老保險權益的問題,實現了勞動者在跨省流動就業中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順暢轉移接續。
按照新政策,務工者如果離開原就業地,只要本人有要求,當地社保經辦機構就會發放全國統一樣式的參保繳費憑證。這好比一張農民工累計養老保險權益的“存折”,到了新的務工點,將這張“存折”交到新就業地的社保經辦機構,就可真正實現參保人員“不論你在哪里干,養老保險接著算”。
這些年我國勞動者跨省區流動就業的規模不斷擴大,特別是進城務工的農民工已達1.5億人。就廣西而言,在區外務工就業的人員也超過600萬人。這些勞動者在不同城市就業,尤其是農民工往返于城鄉導致間斷性在城市就業。他們在不同地區和多個時段參保繳費,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能順暢轉移接續,致使他們的繳費年限不能累計計算,因此降低了這些勞動者參保繳費的積極性。鑒于這一原因,一些參保人員特別是農民工在離開一個城市時選擇“退保”。其實退保,實際上是終止了原已參保繳費獲得的養老保險權益,在養老時也就無法得到相應的制度保障。
農民工離職不必退保
【政策核心】:參保人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其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下同)累計計算;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辦理退保手續。
【政策解讀】:與以往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相比,《辦法》最大的區別是農民工離職時不能退出養老保險。農民工可以和城鎮職工一樣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將各地繳費年限合并計算,達到待遇領取年齡時,繳費年限滿15年就可以按月領取退休金。
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按照原有政策規定,參保人員跨地區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只轉個人賬戶儲存額,不轉單位繳費部分。為此,這類人群中很多人認為參加養老保險“不合算”,于是半途退出參保。前幾年,“珠三角”等地每到年關都會出現“退保潮”。新的政策條款正是解決農民工退保問題,從根本上維護參保人員特別是農民工的切身利益。
就全國來說,廣西的退保現象還不算明顯。新政策實施后,也將不存在“退保”之說,取而代之的是完善的養老保險轉移和接續。《辦法》通過明確城鄉一視同仁、權益累加計算的政策導向,給了農民工一個長期穩定的預期,這樣,農民工離開城鎮時就不用再退保,減少了養老保險權益的損失。
“4050”建立臨時繳費賬戶
【政策核心】:對男滿50周歲、女滿40周歲人員,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由新就業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及時為其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以下簡稱“臨時繳費賬戶”),同時新就業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為參保人員出具不接收轉移書面告知材料。
如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政策解讀】:國家考慮到中心城市的人口承載和養老保險基金壓力,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一的規定,年滿50周歲的男性和年滿40周歲的女性跨地區流動就業的,除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調動的之外,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原參保地保留養老保險關系。這有利于減少部分參保人員臨近退休集中轉入中心城市的現象。
與此同時,又要保障這部分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能夠繼續參保繳費,以增加基本養老保險累計權益。對此,《辦法》規定,他們可在新就業參保地建立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待符合待遇領取條件后,將臨時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都轉回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累計計算其參保繳費年限和基本養老金。這就使年齡偏大的異地就業參保人員也不再有后顧之憂,有效地保障了他們的權益。
轉移不影響養老金水平
【政策核心】:對跨省養老保險轉移,《辦法》規定,除了轉個人賬戶儲存額外,還要轉移12%的單位繳費。
養老保險關系跨省轉移至廣西行政區域內后,符合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在計算其養老保險待遇時,繳費工資指數按本人在各參保地各年度月繳費工資和廣西相對應的上年度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比值,計算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政策解讀】:目前,單位繳費養老金比例一般為工資基數的20%,為什么不將這20%全部轉移,而只是轉移12%,這會不會對轉移的受保人養老金造成損失?這一標準,是國家考慮到轉入地要承擔將來發放轉入人員基本養老金責任,如果完全不轉單位繳費,長期支付的資金壓力比較大;但如果單位繳費全部轉移的話,轉出地當期確保基本養老金發放的負擔又過重。所以,這是在綜合考慮轉入地與轉出地資金平衡關系后決定的。
實際上,參保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水平,主要是依據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累計繳費年限長短和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本息計算的,與地區之間的資金轉移量沒有直接關系,因此,這不會影響到流動就業參保人員本人的基本養老金水平。
養老金由最后參保地發放
【政策核心】:如果務工者在多個地區流動就業并參保繳費,當他們達到待遇領取年齡時,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應當在哪里領取?
《辦法》規定,參保人員戶籍所在地與最后參保地一致時,在戶籍所在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當戶籍所在地與最后參保地不一致時,如果在最后參保地參保滿10年,則在最后參保地領取待遇;如在最后參保地參保不滿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滿10年的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各地參保都不滿10年,則在戶籍所在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政策解讀】:對于達到年限,養老金上哪兒領取的問題,是參保人非常關心的,也是《辦法》中要解決的一大核心問題。因為過去,各地區之間由于職責不清,出現過個別轉出地和轉入地相互推諉的現象。《辦法》對這一問題的幾種情況都進行了明確,非常便于操作。
比如,一個廣西的務工者,先后在廣東、浙江、貴州做過工,參保繳費各5年。當他累計繳費年限滿了15年,就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但由于他在3個不同地方參保,而且都不滿10年,因此就由戶籍所在地廣西負責發放基本養老金,其他兩個地方的社保機構都將按規定把相應的資金轉到廣西。如果達到領取待遇條件之前,這名務工人員已把戶籍轉到了最后參保地貴州,那么就由貴州省負責發放基本養老金,其他兩地按規定把相應的資金轉到貴州。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