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內蒙古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自治區統籌
2009-09-29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記者昨日從內蒙古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了解到,為了進一步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提高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抵抗風險的能力,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我區于10月1日施行《內蒙古自治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自治區級統籌辦法(試行)》。
據了解,本辦法只適用于參加自治區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享受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辦法規定,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應當按照自治區統一規定的繳費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應逐步實現全區統一。要統一繳費比例,即參保單位繳費比例為20%,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8%;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比例為20%。統一個人賬戶,即個人賬戶統一按照本人繳費工資的8%記入,按照自治區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并逐步做實個人賬戶。統一待遇標準,即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按照自治區規定的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在崗職工平均工資逐步實現全區統一;基本養老金執行自治區的調整辦法;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項目應按照自治區的規定執行。
另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自治區級統籌的從業人員在全區范圍內流動時,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檔案,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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