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勞動保障局咨詢中心表示,根據九月18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第二章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再根據《杭州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并按照解除勞動合同辦理有關手續。
單位沒有提前三十天通知,因此該單位應補給小胡兩個月的工資,并補償他臨時終止合同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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