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勞動合同也要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
黃女士原系失業人員,2002年12月經介紹進入本市一家服裝公司工作,被公司派往某百貨商場擔任某品牌專柜的促銷員,雙方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2003年底,黃女士被公司派往另一個百貨商場擔任促銷員,因為當時調動比較混亂,黃女士和公司的合同到期后就沒有續簽,但黃女士仍然擔任的該品牌促銷員,仍由原公司發放工資。2004年12月,公司撤銷黃女士所在的某商場專柜,并書面通知黃女士因沒有崗位空缺故決定不再續簽勞動合同。黃女士在辦理離職手續的時候發現該服裝公司從2003年12月原合同到期之后就未替她繳納社會保險費,黃女士當即要求公司補繳,但是公司以該期間雙方無勞動關系為由拒絕補繳保險費,雙方遂發生爭議。
點評
根據上海市高級法院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雖未續訂勞動合同,但勞動者繼續為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給付報酬,并繼續對勞動者實施管理,雙方仍維持勞動權利義務關系的,視為事實勞動關系。事實勞動關系下勞動者應有的權利仍然受到法律保護。
同時,《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規定:“單位有為在職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義務;在職人員有為自身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義務”,“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在職人員每月按規定期限繳納,不得逾期繳納或者漏繳、少繳。”
根據上述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只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建立了勞動關系,無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都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本案中,2003年12月后黃女士雖未與某服裝公司續簽勞動合同,但仍然正常提供了勞動,公司也支付了工資,雙方的勞動關系實際存在,且受法律保護,因此單位有義務為黃女士補繳社會保險費。
律師提醒
本案中黃女士系失業人員,其與公司建立的是勞動關系,而實踐中我們經常碰到諸如協保人員,內退人員,退休人員以及停薪留職人員等在新單位就職的情形,這些情形通常稱作“特殊勞動關系”或“邊緣勞動關系”。這類人員所就職的單位是否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可根據雙方的約定,目前法律對招用此類員工的單位沒有強制性規定。讀者朋友應當予以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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