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區落實鄉村醫生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基本待遇
2008-07-06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海淀區第65次區政府常務會上通過了海淀區鄉村醫生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基本待遇實施辦法,在遵循承認歷史的原則的同時,對曾在村衛生室從事過鄉村醫生工作的人員給予養老保險補助,并對在隸屬于村委會的承擔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以及藥品零差率職能的鄉村醫生給予一定的基本待遇。
參加鄉村醫生養老保險的人員可享受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兩部分待遇。個人賬戶養老金按截至2007年12月31日的累積執業年數計算,每執業1年,每人每月領取養老金的標準為15元,執業累計年限以20年為最高限,超過20年按照20年計算;礎養老金參照《海淀區關于落實北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實施辦法》執行。
鄉村醫生基本待遇的補助標準為,鄉村醫生承擔常見疾病防治,為群眾提供零差率藥品職能,每月補助400元;承擔村級公共衛生職能的,每月補助400元。鄉村醫生補助經費列入市及區財政預算,市及區各承擔50%。
鄉村醫生是農村基層衛生服務隊伍的骨干。長期以來,鄉村醫生為維護廣大農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做出了巨大貢獻,其低收入、低保障、低待遇問題基本得到妥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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