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規范第二養老金 領導與員工差距不得逾五倍
2008-07-06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作為保障和提高企業職工退休后生活水平的企業年金制度,正被越來越多的企業采用。如何讓一線職工從企業年金獲得更多利益?南京市勞動保障局3日召開新聞發布會明確,企業制定的年金方案必須經由不少于2/3工人代表參加的職代會通過,其最高與最低繳費標準要控制在5倍以內。也就是說,如果企業為一名普通員工一年繳納的年金是2000元,那企業領導不能超過1萬元。
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被譽為“第二養老金”。江蘇規定,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共同繳納,企業繳費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十二分之一,企業和個人繳費合計一般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六分之一,企業繳費可在稅前列支。但具體到職工怎么繳納并沒有詳細規定。南京市明確,企業可以綜合考慮不同單位、年齡、績效、貢獻等因素,制定繳費金額,但最高和最低繳費標準一般控制在5倍以內;同時,建立年金的企業,退休人員必須實行社會化管理。該市還規定,虧損企業以及未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企業,暫不實行企業年金制度。已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上年度虧損的,下一年度不得計提企業年金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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