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部推出適應農民工特點的合同簡本
2008-03-06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新華網北京3月5日電(記者孫玉波)勞動保障部近日推出適應農民工特點的合同簡本。
合同簡本包括合同期限類型、甲方安排乙方從事的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工資支付標準等內容。
合同規定,甲方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甲方為乙方提供安全生產培訓,并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安排乙方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應當定期為乙方進行健康檢查;乙方在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各項制度規范和操作規程。
合同明確,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150%的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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