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類勞動爭議案件將增加
2008-03-06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近日,北京市豐臺法院根據以往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經驗,經分析研究并預測,《勞動合同法》實施后,以下三類勞動爭議案件將明顯增加:
一是勞動者索要2倍工資案件。《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但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盡管《勞動合同法》規定得非常嚴格,仍然會有大量企業,特別是一些中小型的餐飲、建筑等企業的勞動合同不會達到全部簽訂。因此,新法實施后,勞動者起訴索要2倍工資的案件將大幅度增加。
二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編外人員索要社會保險待遇案件。《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進一步擴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執行。近年來,一些國家機關和單位都用了許多編外人員,而這些人員長期積累的問題就是幾年甚至是幾十年都不曾投保,《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后,這部分人可能會起訴要求追索社會保險待遇。
三是企業違法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引發爭議的案件。《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違法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或者可以要求回去工作,或者可以要求2倍的經濟補償。企業以“嚴重違反企業的規章制度”或者“不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屬于合法的解除,但部分企業可能會想方設法利用這兩種情況,以達到其違法的目的。因此,由于企業違法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引發爭議的案件可能大幅度增加。(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蘭國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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