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收費情況是怎樣的
2013-07-22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核心內容:勞動爭議仲裁怎么收費的?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34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60至61條、《勞動爭議合同鑒證和勞動爭議仲裁收費管理辦法》(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92]268號附件)第2項規定:
第一、勞動爭議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仲裁費。仲裁費分為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處理費主要內容包括:鑒定費、勘驗費、旅差費、證人誤工補助和文書表冊印制費等。
第二、受理費由申訴人在收到仲裁委員會受理通知書后5日內預交。逾期不交的,按自動放棄申訴處理。每件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費標準是: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30元;1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50元。
第三、處理費由雙方當事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申訴書副本5日內預付,預付金額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員會視案情而定。結案后本著多退少補的原則,按實際開支收取。與直接處理本案無關或超出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如旅差費標準)的開支不得列入處理費向當事人收取。
第四、
、、案件經仲裁委員會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費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負擔。
②、經仲裁委員會裁決的案件,當事人一方敗訴,一方勝訴的,仲裁費由敗訴方負擔(敗訴方當事人是職工且4人以上具有共同理由的,由仲裁委員會根據人數決定他們分別應負擔的仲裁費數額。);當事人部分敗訴、部分勝訴的,仲裁費由雙方當事人酌情分擔,雙方分擔的數額由仲裁委員會決定。
、、撤訴案件,仲裁費申訴人負擔。
、、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的鑒定、勘驗結論有異議并申請復議(查)的,費用由申請方預付,經復議(查)否定原結論的其費用列入勞動爭議處理費;未否定原結論的,其費用由申請方據實結算。
第五、職工當事人一方,如交納仲裁費有困難的,可申請減、緩、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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