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爭議調解工
文單位: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文 號:冀勞社辦[2006]52號
發布日期:2006-4-30
執行日期:2006-4-30
各設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擴權縣(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批轉的省委政法委、省綜治委《關于構建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三位一體”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體系的若干意見》,大力推進“平安河北”、“和諧河北”建設,研究制定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當地具體實際認真貫徹落實,并將貫徹落實情況于今年6月底前報省廳勞動爭議仲裁處。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意見
根據河北省委、省政府批轉省委政法委、省綜治委《關于構建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三位一體”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體系的若干意見》(冀字[2006]5號),為進一步加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做好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重要意義
(一)加強行政調解工作是鞏固黨的執政基礎,提高黨的執政能力的需要。鞏固黨的執政基礎,關鍵是鞏固黨的社會基礎、群眾基礎,根本是正確處理各種利益關系、解決社會矛盾,最終是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勞動爭議調解是行政調解的一部分,也是構建“三位一體”調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構建“三位一體”調解體系,整合各種社會力量,用教育、協商、調解的辦法協調解決勞動爭議方面的問題,是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關系到密切人民群眾與政府之間的關系和鞏固黨的執政基礎。
(二)加強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是推進平安建設、構建和諧河北的需要。勞動保障部門是制定、執行國家法規政策的行政機關,涉及職工群眾的直接利益。認真做好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對于和諧勞動關系,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維護社會穩定有著積極的作用。發揮勞動爭議調解獨特的視角和優勢,可以從源頭上緩解社會矛盾,預防和避免矛盾糾紛激化,提高調解的成功率,減少群體性事件的發生,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三)加強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是勞動保障部門的重要職責。勞動爭議調解在整個行政調解中占有重要地位。各地要把加強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擺上重要議程,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積極探索勞動爭議調解的新途徑和新方法,忠實履行職責,認真處理涉及職工群眾利益方面的爭議糾紛。當前尤其要加強對企業改制重組、社會保險待遇等勞動關系問題的調解力度,加強矛盾的預防和苗頭的調解處理。
二、改進和加強勞動爭議調解工作
(四)牢固樹立人民群眾主體地位的意識。堅持依法行政、民主決策,科學決策,積極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制定、執行政策規定時,切實做到兼顧不同社會群體的利益,努力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
(五)增強調解優先意識。在處理勞動爭議糾紛時,凡是能夠通過協商、調解的方式化解、解決問題的,應當建立立案與調解銜接機制,通過耐心細致的工作,優先采用調解方式處理勞動爭議糾紛。確實難以調解成功的,再考慮仲裁或其他行政處理方式,把化解矛盾貫穿到各個業務工作中去。
(六)轉變行政理念。摒棄重管理、輕服務,重裁決、輕調解,重處罰、輕教育的錯誤觀念和做法,充分發揮勞動爭議調解專業性、權威性強,調解范圍廣、行政資源多的優勢,不斷加大調解工作力度。
(七)改進調解方法,實行首問負責制。對屬于勞動保障部門受理,能夠獨立解決的問題,由接案人負責調解處理;涉及勞動保障部門內部多個業務機構的,由接案機構商請相關業務機構協調處理;對法律關系復雜、涉及其他部門的矛盾糾紛,主動邀請相關部門協商解決,不能一推了之。
(八)嚴格規范調解程序。在調解申請、受理、登記、調查、聽證、調解、筆錄、協議書制作等環節,要制定和規范工作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切實做到有事必調,調必有果,限期解決,登記在案,確保調解收到實際效果。
(九)加大調解工作力度。各級勞動仲裁機構要積極探索仲裁調解的途徑,對申請仲裁的案件首選調解方式,通過案前調解和庭審調解的方式,加大調解工作力度,調解成功率要達到35%-50%。同時要加強對在企業、區域、行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兼職仲裁員的管理和指導,建立對其調解成功率的考核評價制度,不斷總結經驗,改進工作。
(十)設立調解機構,明確責任。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應設立行政調解辦公室,由相關業務處室兼職人員組成。制定行政調解工作目標責任制,明確具體責任人員并負責對調解結案的矛盾糾紛案件起草調解協議書;制定調解工作紀律,建立責任追究制度;落實調解場所(調解室或調解庭)配備必要的辦公設備、設施;落實工作經費。
三、建立健全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之間的協調配合機制
(十一)做好銜接和協調。一是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應積極參加當地綜治委(辦)定期召開的聯席會議,通報排查調處工作情況,制定工作計劃和安排,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對涉及范圍廣、影響大、可能誘發群體性事件的矛盾糾紛和民事案件要及時協調有關部門研究解決。二是建立聯合排調制度和聯合調解制度。在立足于勞動爭議調解的同時,遇有疑難、復雜矛盾糾紛時,應當主動吸納人民調解、司法調解人員參加,充分發揮聯合調解的協作配合作用。三是建立信息通報和工作交流制度。及時向人民調解組織和司法機關通報排查的矛盾糾紛及調解工作情況。定期交流調解工作經驗,互相學習,共同提高。四是根據實際需要,邀請司法調解員和相關專職人員進行業務指導。通過建立旁聽、定期培訓等制度不斷提高調解員的業務素質。
四、加強對勞動爭議調解工作體系建設的領導
(十二)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把構建“三位一體”調解工作體系擺上重要議程。各地要成立由分管領導負責,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和其他相關業務機構負責人組成的領導小組,負責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檢查。主要領導要抓在手上,結合當地實際,研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和措施。研究和解決調解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
(十三)嚴格落實激勵和查究制度。要建立健全調解工作的考核評價制度,嚴格落實調解工作責任制,對調解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機構和人員及時給予表彰獎勵。對由于組織領導不力,調解工作不落實,導致矛盾糾紛突出或引發重大事件的,要進行責任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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