諾基亞乙肝歧視案
2007年1月18日,黎勝(化名)在網上向東莞諾基亞移動電話有限公司投遞了應聘測試技術員崗位的簡歷。之后,黎勝順利通過筆試和面試。該公司人力資源部通知黎勝被錄用,和他談了薪水等待遇,并要他到指定的醫院參加入職體檢,如果體檢合格他就可以到公司上班了。1月27日,黎勝到東莞同濟醫院進行入職前的體檢。
“我以為像諾基亞這樣的大公司不會有乙肝歧視,在體檢結果還沒出來時就主動告訴人力資源部負責人自己是乙肝病毒攜帶者。該負責人稱,情況不太嚴重不會影響錄取。”黎勝告訴記者,1月30日他又一次到東莞同濟醫院進行測試,檢查結果顯示其病毒不具有傳染性。
但是,諾基亞依然拒絕了黎勝。黎勝說,公司給他的答復是“公司所有人都是在同一個飯堂吃飯,同一個工作環境,擔心他會傳染給公司其他人,建議他換一份輕松點的工作。這是分公司的規定,也是和分公司領導商量過后決定的”。
黎勝因此將東莞諾基亞移動電話有限公司及其在中國的總部告上了法庭。在起訴書中,黎勝寫道:根據我國憲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公民有平等就業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侵犯公民的平等就業權。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應受到歧視。原告作為乙肝攜帶者,《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規定,乙肝病毒攜帶者除了不能獻血或從事直接接觸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不能視為現癥肝炎病人處理。原告是乙肝攜帶者,身體符合從事測試技術員的條件。但被告根據體檢結果拒絕錄用原告的作為,違反了傳染病法不得歧視乙肝攜帶者的有關規定,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業權利,使原告精神上受到極大打擊。黎勝在起訴書中要求請求法院依法確認諾基亞以乙肝小三陽為由不予錄用原告違法,并且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諾基亞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萬元。東莞市人民法院根據黎勝的民事起訴書,在5月8日立案。
8月15日下午,黎勝起訴諾基亞公司乙肝歧視案在東莞市人民法院正式開庭審理。在審理過程中,諾基亞的代理人堅稱,拒錄理由是黎勝“色盲”,而非黎勝攜帶乙肝病毒。為證明自己被拒絕錄用是由于企業“歧視乙肝病毒攜帶者”,原告黎勝出具了自己與應聘公司人力資源部工作人員對話的錄音。根據錄音材料內容顯示,企業在回絕原告時,提到他“攜帶乙肝病毒”的體檢結果。而諾基亞的代理人則直接推翻錄音材料的證明效力,堅稱其企業并不存在錄音資料中回答黎勝提問的工作人員。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兩個小時左右的審理之后,宣布擇日將再次開庭或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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