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勞動關系是否應當享受相關待遇
2005-11-18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問:事實勞動關系是否應當享受相關待遇
答:《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應通過簽訂勞動合同來確定勞動關系。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一些用人單位往往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對于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的,我國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定,可依照有關勞動法規享受應有待遇。
勞辦發[1996]238號對《關于臨時工等問題的請示》的復函規定:《勞動法》實施后,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正式職工而言的臨時工名稱已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如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使其享受有關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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