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發(fā)生后,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業(y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勞動爭議處理過程中,當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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