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員工違規被炒,不能獲得補助金
2011-05-06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那么如果是職工違規被炒,還能不能獲得補助金呢?
王某原系蒼山縣某公司職工,2007年5月因工受傷,被鑒定為10級傷殘。王某出院后繼續回原單位上班,這期間的醫療費全部由單位支付。2010年5月,王某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作出了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書。王某于當月20日簽收了該決定書,并辦理了失業登記手續。隨后,王某要求公司支付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4萬余元,遭到拒絕。王某不服,遂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公司支付其應得的工傷待遇。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本案雙方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既不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也不屬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情形。所以,王某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請求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的前提規定。據此,仲裁委駁回了王某的申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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