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包吃包住可以不給工資嗎
2016-04-29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公司一般都會約定一定期限的試用期,那如果包吃包住是不是就可以不用給工資了呢?接下來由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試用期包吃包住可以不給工資嗎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事件經過】
某于2014年3月1日進入蒙陰縣某公司工作,同時雙方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約定:包吃包住,試用期2個月,試用期內工資1000元,待試用期滿轉正后,月工資為1500元。簽訂勞動合同后,楊某在公司工作了近2個月。 2014年4月28日,公司以楊某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了其勞動合同。楊某認為,在公司工作2個月來,任勞任怨,辛辛苦苦,公司支付的試用期工資太低了。公司則認為,約定了包吃包住應從工資中扣出這部分費用。楊某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補發這2個月的工資差額。
【法律解讀】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根據《勞動法》第48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5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規定,自2014年3月1日起蒙陰縣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200元。本案中,公司以包吃包住為由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試用期工資,是違法的。經仲裁委主持調解,公司支付給楊某2個月的工資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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